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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核算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收入分配核算[1] 编辑本段回目录

  收入分配核算是以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过程为依据所进行的核算,通过计算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各种收入指标,编制有关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系列账户以反映生产成果在分配过程中的数量表现及其构成。

  收入分配核算包括初次分配核算和再分配核算两大内容。收入分配核算首先要计算一系列的分配统计指标,包括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再分配收入与支出(经常转移收入与支出),可支配收入等,以此完整地反映分配过程的不同层次数量表现,并借助于收入分配账户的具体描述反映分配过程的各种数量关系和平衡关系。

收入分配核算的主体和客体[1] 编辑本段回目录

  1、收入分配核算的主体

  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是各具有独立财务决策能力的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和公司、金融机构、政府、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居民以及国外等机构部门。根据分配关系形成的层次性还可在上述机构部门之下设置子部门。

  收入分配核算主体划分的依据是对生产成果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占有权确定了初次分配主体,处分权确定了再分配主体。

  2、收入分配核算的客体

  分配客体指被分配的对象。收入分配核算的客体是当期的生产成果;即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国民经济增加值(国内生产总值),重点是其中的国内生产净值部分(不包括折旧)。

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流程[1]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民收入分配流程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

  国民经济生产过程结束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进行初次分配,然后在全社会进行再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叠加在一起,形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格局。从总体上看,初次分配属于微观分配行为,主要应由营利性部门自主进行,使市场机制对要素价格的形成起到基础性作用,政府通过生产税引导和调节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率。再分配属于宏观分配行为,主要由政府以收入税等形式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初次分配所得进行调节,着重解决社会发展和社会协调问题。

  注意:现实经济活动中的收入分配过程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交织在一起,难以从时间顺序上分清谁先谁后。所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划分并不是就分配的时间顺序而言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划分是对分配过程所体现的分配层次和逻辑关系的科学划分。

  收入分配过程表现为各种错综复杂的收支活动。分配自各部门的增加值开始。首先是收入初次分配阶段,要对生产的参与者分配收入,包括劳动报酬生产税、财产收入,分配结果形成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根据相关内容编制成收入形成账户和原始收入分配账户;然后是收入再分配阶段,要在各部门间进行各种收入转移核算,结果形成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和调整后可支配收入,由此编制出收入再分配账户和实物收入再分配账户。

  表1 收入分配核算基本账户流程

收入方支出方
收入初次分配增加值
财产收入的收入
财产收入的支出
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
收入再分配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
经常转移收入
经常转移支出
可支配收入及调整后可支配收入

收入分配核算的主要总量指标[1]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国民总收入(GNI)和国民净收入

  国民总收入是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基础形成的总量指标,反映一国经济总体当期所得到的生产性收入总量,是在国内生产总值基础上,加减国内常住单位与国外之间发生的原始收入分配收支流量而形成的。

  国民总收入扣除当期固定资本消耗的净额就是国民净收入。

  2、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

  初次分配指生产活动形成的收入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及政府之间的分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

  • 劳动力所有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
  • 土地所有者因出租土地(提供资源)而获得地租
  • 资本的所有者因资本的形态不同而获得不同形式的收入,包括:借贷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股权所有者获得红利未分配利润

  政府因对生产活动或生产要素征税而获得生产税或因对生产进行补贴而支付生产补贴。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各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之和就等于国民总收入。

  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反映各机构部门初次分配结果的收入总量指标,由各部门增加值加上财产收入的收入减去财产收入的支出计算而得。国内各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之合计,即为该国国民总收入。国外的原始收入即为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和财产收入。

  3、经常转移(再分配)收入与经常转移(再分配)支出

  转移是非交易的形式,是指一机构单位向另一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等各种资源,而不从后者那里收取任何上述资源做为对等物回报之行为,因此,它是“单方面”的非交易。在收入分配领域里所产生的转移收支称为经常转移收支(再分配收支)。

  机构部门把本部门形成的部分原始收入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其它部门,即为该部门的经常转移(再分配)支出;机构部门通过“单方面”的非交易。把其它部门的部分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过来,即为该部门的经常转移(再分配)收入。主要有现期所得税收支、社会缴款收支、社会福利收支和其他经常转移收支。

  转移收支从性质上分为:资本转移是发生在使用领域里的转移收支,转移次数少却数量比较大,资本转移交易方资产数量发生变化;经常转移则是发生在分配领域里的转移收支,转移次数频繁却数量比较小,交易方资产数量不变。

  4、可支配总收入

  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基础上,通过经常转移的形式对初次分配总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再分配的结果形成各个机构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即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加上经常转移收入减去经常转移支出的结果。

  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之和称为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即国民总收入加上来自国外的经常转移收入减去支付国外的经常转移支出的结果。

参考文献 编辑本段回目录

  1. 1.0 1.1 1.2 1.3 王德发,朱建中.《国民经济核算概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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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收入分配核算 上海财经大学 再分配 初次分配 利息收入 劳动报酬 国内生产总值 国民净收入 国民收入分配 地租 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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