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
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债权居次规则,是英美法中的一条准则。
深石原则是指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控股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孔不入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深石原则的由来 编辑本段回目录
深石原则理念来源于著名的深石案件,在该案中,控股公司为被告,深石公司为其从属公司,法院认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资本不足,且其业务经营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经营方式主要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判决被告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应次于深石公司其他债权受清偿。
此项制度在美国作为对于关联企业主要手段,防止关联企业发生对外欺诈的防止手段,其目的都是和揭开公司法人面纱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子公司或是债权不正当失去。此项原则是一项根据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略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合资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为贯彻此原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对深石原则的借鉴 编辑本段回目录
我国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受偿顺位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践,合理设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受偿顺位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法院根据衡平居次的实体标准、母公司的债权完全居次以及正常受偿的标准、不正当行为要件的范围对母公司的债权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深石原则”既保障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受偿又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深石原则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深石原则,一方面能够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破产前,为自身利益之需要,故意通过借贷或其他方式将子公司资产掏空的行为,减少这种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母公司借助于上市子公司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行为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出现母公司滥用控制权、实质上无视法人主体及资产混同等,而导致自公司破产或无力清偿的情况时,也能避免债权人银幕子公司间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受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参考资料 编辑本段回目录
- 黄淑惠.《“深石原则”适用的法律问题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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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深石原则 上市公司 债权 债权人 公司 关联企业 别除权 子公司 控股公司 支付不能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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