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 |||||||||||||||||||||||||||||||||
|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