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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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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
首次生效时间 2003年6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3年4月12日
修订历史
  • 2003年4月12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
同时废止
本法规当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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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督导,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七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八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章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九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第十三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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