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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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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
首次生效时间 2007年7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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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产品和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经济性主要关注的是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成本节约的水平和程度及资源使用的合理性。

  本准则所称经济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经济性审计是管理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四条 经济性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中资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是否节约及合理,协助管理层改善管理,节约资源,增加组织价值

  第五条 经济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特定业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信息、技术及时间等资源,掌握经营活动经济性的评价标准,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并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性,以识别在资源的取得、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性审计时应当避免影响客观性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经济性与效果性、效率性有密切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管理审计报告;也可以只对经济性进行审查评价。如果只进行经济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关注与其它两种审计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并出具专项经济性审计报告。

第三章 经济性审计的内容与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一条 经济性审计审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节约;

  (二)人力资源的取得及配置是否恰当;

  (三)物资财产的取得及消耗是否节约;

  (四)资源取得和配置在时间消耗上的适当性;

  (五)资源取得的机会成本

  (六)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是否合理,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七)组织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控制系统,以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项目的经济性;

  (八)管理层提供的有关经济性方面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选择经济性审计方法时应当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除了运用常规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标杆法等。

  (一)数量分析法。数量分析法是对经营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方法。数量分析法包括线性规划法、网络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经济批量分析法等。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来取得审计证据、完成审计目标的方法。

  (三)标杆法。标杆法是内部审计人员对经营活动状况进行实际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关注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及时将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资源的损失、浪费等情况报告适当管理层,以便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章 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确定组织管理层已建立标准的适当性。如果此标准是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评价中就应使用这些标准。如果标准不适当,应该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二)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及目标,选择定性或定量的经济性评价标准,或将二者适当结合。

  (一)定量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计划预算定额目标值、评价标准值等。

  (二)定性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的规章制度;职业组织推荐的最佳实务等。

  第十六条 经济性审计评价标准应具备适当性、先进性和动态性。评价标准可以是组织内部的,也可以是组织外部的;可以是本年度的,也可以是以前年度的。

第五章 经济性审计报告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经济性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进行专门的经济性审计,应当出具专项经济性审计报告;

  (二)对组织特定业务或项目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两项或三项审计内容相结合出具管理审计报告;

  (三)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涉及经济性审查和评价,可以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经济性审计报告。经济性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 开展经济性审计的立项依据;

  (三)开展经济性审计的目的;

  (四) 经营活动经济性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意见或结论;

  (五)经济性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在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中的损失、浪费等事实,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及产生的影响;

  (六)对进一步优化组织资源管理、节约资源使用所提出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将经济性审计报告提交给组织适当管理层,并在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持续追踪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以促进组织经营活动投入资源的节约。

第六章 附 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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