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债权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完全债权 编辑本段回目录
完全债权的效力 编辑本段回目录
完全债权具有如下四项效力:
1、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之内容的效力。
2、受领保持力,即债权人于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后有权保持该履行利益而无须反还,从此意义上以言债权并不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其仍然作为债权人保持该利益的合法根据,否则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3、强制执行力,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处分力,即债权人有权决定债权在法律上的命运。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方式主要有:让予债权、将债权用于担保而设立权利质权、放弃债权(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完全债权 不完全债权 不当得利 债务 债务人 债权 债权人 合同目的 担保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