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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税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分类所得税(Classified income tax)

什么是分类所得税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1]

  例如,把应税所得可分为薪给报酬所得、服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营利所得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的税率,分别依率计征。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此税制首创于英国,但目前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不多见。

分类所得税的优缺点[1] 编辑本段回目录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

  • 征管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
  • 可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政策意图。

  分类所得税的缺点:

  • 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
  • 分类征收容易导致纳税人行为的变化,产生逃避税问题和经济效率的扭曲。

参考文献 编辑本段回目录

  1. 1.0 1.1 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M].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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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 应纳税额 所得税 比例税率 源泉扣缴 税制 税基 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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