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房产税(house property tax)
房产税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 编辑本段回目录
亦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纳税人 编辑本段回目录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税率 编辑本段回目录
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房产税分为按从价(房产余值)和从租(房产租金收入)两种计算缴纳。从价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从租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税额计算 编辑本段回目录
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从份计征的房产如计税的房价为10万元,当地规定房产税按季缴纳,按 1.2%税率计算,一年税额为1200元,每季缴纳300元。从租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季缴纳时,只要将当期计税的租金收入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房产税计税依据 编辑本段回目录
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的税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实际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减免 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某些特定单位和特定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一种优待。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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