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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物业税(property tax)

物业税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物业税又称房地产物业税、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尽管名称不同,但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

  物业税的名词源于国外,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物业几乎等同于房产。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有三种情况,有的国家只征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保有房地产课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就我国而言,我们所说的物业税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

我国目前拟开征物业税 编辑本段回目录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地提出征收不动产物业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

  “物业税”最近一段时间被频频提及。事实上,有关开征物业税的税制改革早在2003年就已渐渐明朗,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税费。”一石激起千层浪,物业税成为众人关注和议论的焦点,有关物业税的每一个新消息也都会引发市场各方的激辩。

  在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其中一项任务即是: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就此阐述说,构建和谐社会,税收政策要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税收政策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参与个人和财产的分配。他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及今后推进物业税的改革等等,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地起到维护公平的作用。

征收物业税的前提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征收物业税是否能终结房地产大战,取决于征收的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是否具备:第一个前提是厘清物业税与现有税费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建立满足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第三是以物业税改变现有的土地财政收入大部分未纳入公共财政的现状。

  首先,简单地说,物业税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我国现行法规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费用,这就导致了购买与交易环节成本高、持有环节成本低的现状,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内大量卖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红利,这是许多地方土地财政盛行的根本原因。物业税将土地收益分摊于未来40年或70年内收取,可以改变这一逆向激励制度。同时,政府与开发商为了征收物业税,也有动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吸引消费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的物业价值。

  但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于理不合,于法抵牾。

  其次,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税基该如何确定,是以财产税来征收还是以赢取租金的不动产物业来征收?税率该如何界定,各地情况均不相同,到底征收1%还是征收3%,或者每年税率根据房地产价格的不同而变化?如何对于不同的房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累进税制?这些都是在操作中绕不过的技术门槛,只要个人房产信息、房地产估值等有一项难以满足条件,就会掀起利益纠葛异常复杂的房地产市场的轩然大波。

  最重要的是,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其本意是弥补地方公共财政的不足,然后依此缺额来确定物业税年度收入以及物业税的税率。物业税的缴纳者当然希望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政府只有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才能保证物业税的收益,这样才能在物业升值、政府税收之间取得良性循环。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物业税,最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财政透明高效,使民众知道税收的用途。与其说物业税是对物业持有人的挑战,不如说是对地方政府财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战。

  物业税不是在交易税基础上的二次征税,而是房地产税收体制的大变革;物业税不是在房价居高不下情况下的应急之举,而是对于房地产价值链条的普遍调整;物业税不是对于不动产持有者的惩罚以及给予政府的财政红利,而是对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努力与期待。

香港物业税 编辑本段回目录

  香港向土地及建筑物的拥有人就其物业收入课征的税收。物业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应税物业的业主,包括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地产持有人、权益拥有人、终身租用人、抵押人、已占有房地的承押人、向注册合作社购买楼宇者。应税物业包括房屋、土地(包括码头,不包括农地)和建筑物。

  免税项目包括:全部由业主自住和纯作家用的楼宇;空置,不作任何用途的物业;社会或商会拥有的物业。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应评税净值,即应评税值扣除拥有人支付的差饷后,减去20%的修缮及支出免税额后的余额。应评税值为换取物业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确定,包括租金、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支付给拥有人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户支付的拥有人开支(如修理费)等等。税率为15%。如应课征物业税的收入以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物业由拥有人自用作商业用途,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

  物业税按年缴纳。物业拥有人必须保存足够的租金记录,以便税务当局确定其纳税责任,该记录必须最少保存7年。

澳门物业税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澳门对本地房屋收益课征的税收,亦称房屋税或房屋业钞。

  物业税的课征范围包括:永久性座落在地上的房屋以及和码头、港口相连的房屋;组成一栋楼宇的各个独立单位,在法律上适合分层制度者。不论房屋是出租还是自住,都要纳税。

  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可课税收益。对于有租赁关系的房屋,以出租人按租赁合约所取得的租金为可课税收益。遇有保养及维护费用发生时,业主可将看更费、公共电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费及其他维修费用申请扣除,最高限额为可课税收益的10%。分租者以次承租人全年交付的租金,减去承租人全年支付给出租人的合约租金后的差额为可课税收益。

  对无租赁关系的房屋,以估计租金收入作为可课税收益,遇有保养及维修费用,可进行最高限额收益 10%的扣除。物业税在税率设计和优惠上体现对房屋更新的鼓励。新建楼宇税率为 10%,未扩建或未改建的旧楼宇税率为16%。免税范围包括: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公益团体、学校自用房屋及楼宇;宗教组织及团体专供宗教祭祀用的庙宇及楼宇;经营任何工业的个人或团体、专供其工业场所开设及工作使用的非租赁楼宇,个人或团体,其楼宇全年供不牟利的中小学或专科学校使用的;新建楼宇供居住及商业用途的,以及经过改建或扩建楼宇,只要该工程价值超过该栋楼宇市价 50%河定期免税;新建楼宇供开设工厂的,定期免税。

  物业税的稽征程序包括登记、申报、缴纳、申报。凡单位每月租金超过800澳门元的,业主及租客双方需到立契官公署登记,再到财政司物业税科登记;每月租金在800澳门元以下的,可不在立契官公署登记,但需购买财政司印制的标准租约,一式三份,双方存留,另外一份在财政司物业税科登记。当出租房屋减租、加租、取消租约或空置时,业主应变更登记。每年三月进行物业税申报,财政司在2月完成对可课税收益的核定并限期缴纳。纳税人如对核定税额有异议,可在4月15日之前或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进行申驳。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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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税】
【征收物业税的前提条件】
【物业税的概念】
【物业税改革被热炒的背景】
【物业税改革方向的选择 】
【物业税改革与房地产价格的关系】
【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的问题 】
【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问题】
【物业税的税负】
【物业税在国外怎么征收】
【物业税开征的探讨】 【什么是物业税】
【征收物业税的前提条件】
【物业税的概念】
【物业税改革被热炒的背景】
【物业税改革方向的选择 】
【物业税改革与房地产价格的关系】
【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的问题 】
【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问题】
【物业税的税负】【物业税在国外怎么征收】【物业税开征的探讨】


  
[编辑本段]【什么是物业税】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依据国际惯例,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稳定而重要的来源。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 [1]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这样一来,物业税一旦开征,将对地方政府、消费者、投机者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小的冲击。
  【目前,由于中国房地产泡沫凸显,是否及何时开征物业税正成为时下热点问题。】
[编辑本段]【征收物业税的前提条件】
  征收物业税是否能终结房地产大战,取决于征收的以下三个前提条件是否具备:第一个前提是理清物业税与现有税费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建立满足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第三是以物业税改变现有的土地财政收入大部分未纳入公共财政的现状。
  首先,简单地说,物业税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我国现行法规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费用,这就导致了购买与交易环节成本高、持有环节成本低的现状,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内大量卖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红利,这是许多地方土地财政盛行的根本原因。物业税将土地收益分摊于未来40年或70年内收取,可以改变这一逆向激励制度。同时,政府与开发商为了征收物业税,也有动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吸引消费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的物业价值。
  但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于理不合,于法抵牾。
  其次,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税基该如何确定,是以财产税来征收还是以赢取租金的不动产物业来征收?税率该如何界定,各地情况均不相同,到底征收1%还是征收3%,或者每年税率根据房地产价格的不同而变化?如何对于不同的房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累进税制?这些都是在操作中绕不过的技术门槛,只要个人房产信息、房地产估值等有一项难以满足条件,就会掀起利益纠葛异常复杂的房地产市场的轩然大波。
  最重要的是,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其本意是弥补地方公共财政的不足,然后依此缺额来确定物业税年度收入以及物业税的税率。物业税的缴纳者当然希望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政府只有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才能保证物业税的收益,这样才能在物业升值、政府税收之间取得良性循环。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物业税,最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财政透明高效,使民众知道税收的用途。与其说物业税是对物业持有人的挑战,不如说是对地方政府财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战。
  物业税不是在交易税基础上的二次征税,而是房地产税收体制的大变革;物业税不是在房价居高不下情况下的应急之举,而是对于房地产价值链条的普遍调整;物业税不是对于不动产持有者的惩罚以及给予政府的财政红利,而是对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努力与期待。
[编辑本段]【物业税的概念】
  我国提出“物业税”概念后,迅速在理论界、老百姓和政府部门等不同层面引起不小的反响与争论,也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测。时至今日,关于“物业税”的最终定论仍是个“谜”。理论界,引经据典,众说纷纭;老百姓,既为开征物业税可以降低房价的传言而欣慰,也为自己的住房可能要缴纳不菲的税收而患得患失;地方政府,则出于物业税对房地产发展及地方财政收入不良影响的揣测而退避三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物业税的种种误解所致。
  一般来讲,“物业”是指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物业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此概念主要在我国香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使用,类似于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属于财产税,但在香港仅仅对有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物业税。目前,在我国内地,对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也是要征收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的,因此,物业税并非新鲜事物。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相对完整,分布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的各个环节。从广义上讲,房地产税收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2个税种。从狭义上讲,房地产税收仅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3个税种。与国际上所称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相对应,我国物业税应当属于上述房地产税收的狭义概念。
  从税种属性和国际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无太大的区别,但在我国内地若采用物业税的概念,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一是在香港税制中,物业税征收范围较窄;而国外则囊括了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内使用名称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个物业税概念容易产生歧异。二是物业税易与物业费混为一谈,容易引起百姓对“物业”既收费、又征税的误解和反感。三是近十多年来,我国财税部门在对房地产税制的研究中,大多采用房地产税这一概念。因此,采用房地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概念,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也更易于被人们接受。
[编辑本段]【物业税改革被热炒的背景】
  1994年我国新税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地方税改革并非重点,但国家对房地产税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讨并未停止过。上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至省、市财税部门,均对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诸如税制陈旧、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缺乏弹性等问题有一致的认识。同时对改革方向的认同也相当一致,只是对改革出台的适当时机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但是,由于地方无税权、收入规模小、调控力度较弱、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导致地方税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尽管在税制内容上,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并无太大区别,但物业税的提出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对物业税改革的预期和猜测,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远远超出了完善税制这一基本点和调控领域。一是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理论界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好的选择。三是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提法,以及对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财政部门对物业税改革的设想和热情。
[编辑本段]【物业税改革方向的选择 】
  [2]税制改革从某种角度讲,是社会相关者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涉及利益相关者少、利益再分配合理的改革往往容易得到成功和顺利实施,反之则改革阻力大、难以推行。回顾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比较陈旧,房地产业收费存在不尽合理的方面。税制或税种存在问题,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积极完善;收费存在问题,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调整(包括费改税);同一领域的某些税种和部分收费同时存在问题,势必也要进行改革。但是,税、费是否一定要合并改革?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否除了房地产税纳税人外,一定要把各级政府(与收费相关)、开发商(与降低开发成本相关)等更多的利益主体牵涉在内呢?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编辑本段]【物业税改革与房地产价格的关系】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从国际实践看,大多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作用是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尚无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成功案例。
  我国物业税概念的提出,恰逢房地产业膨胀期,一些专家、学者很自然地赋予其降低房价的重任;有不少人甚至依据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的税费,尤其是土地出让金降低的幅度等因素,测算出了我国开征物业税后房价降低的幅度;更多的人干脆把对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讨论与假设当作定论,进而讨论物业税开征后对房价的影响及其作用。
  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总体体现为卖方市场的情况下,那种奢望通过降低房地产开发环节政府收费、进而降低房价的想法是不太切合实际的,也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悖的。倒是开发商非常乐于支持这种观点,因为降低的政府收费实际流进了他们的钱袋子,进一步增加了其获利空间,提高了利润率,而房价倒未必能降下来。
  从长期看,开征物业税后会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降低投资和投机者的收入预期,这仅仅是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一个因素,房地产价格的走向还要受到供给和影响需求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编辑本段]【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的问题 】
  首先要弄清楚“物业税”征税范畴,所谓“物业税”是基于个人财产上而增收的,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最多出让70年的使用权,所以实购房者并不是该房屋的完全拥有者,而只是拥有该土地上房屋70年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购房者是花钱购买了70年的使用权,更有学者认为是把未来70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果开征物业税那么必然和目前我国征收的土地转让金有所冲突。
  就笔者调查和掌握的部分省市房地产收费情况看,盛极一时的“房地产收费过多过滥”的问题是否普遍存在,值得商榷。就目前收费的种类、内容、性质和额度分析,符合费改税原则、适宜并入物业税的寥寥无几。从现有的观点看,除普遍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似乎适合并入物业税外,没有专家、学者提出别的房地产收费中适合费改税的收费项目,呼声颇高的城建费改税改革,焦点集中在了土地出让金上。
  赞同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的理由,无外乎三点:一是能够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进而降低房价。二是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都是以政府为主体、以国有土地为征收对象、收入均归政府的课征项目,性质基本相同,可以合并。三是把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征收的物业税,可以避免政府寅吃卯粮。
  对以上观点,笔者均有不同看法。首先,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后,未必能够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第四部分已作表述。其次,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在现象上近似,但本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即国家征收物业税与收取土地出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物业税,国家的身份是政权组织者,凭借的是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属于分配范畴;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的身份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凭借的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畴。再次,如何合理筹划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完全不是物业税需要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编辑本段]【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税,但是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的,要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从国际上房地产税收实践以及近十多年来我国对房地产税的研究成果看,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税,既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物业税的改革方向,是大势所趋。同时,个人住房的商品化、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住房在个人和家庭财产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为对个人住房征税提供了现实基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税住房的范围。
  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做法,会发现一些共同点。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面积大的征税、征重税,面积小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价值划分等级,对价值高的征税、征重税,对价值低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套数分类,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征税、征重税,对单套住房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用途分类,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税负较重,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税负较轻;还有的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对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
  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在设计物业税税制时予以考虑。但是,这些经验多数是物业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在我国物业税开征初期,不可能尽善尽美、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地方政府对开征物业税会影响当地房地产业 和财政收入的顾虑等因素,尝试征税范围广、免税房产多、重点对少数高价值房产征税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扩大范围。
[编辑本段]【物业税的税负】
  物业税税负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评税价值,另一个是税率。以往社会各界对物业税税负的关注.基本集中在税率高低的讨论上,而没有考虑评税价值的高低,这是具有片面性的。税率高低只是反映税负高低的一个方面,计税依据的界定也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方面。譬如,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为 1.2%,但是计税依据却是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例如北京市确定为房产原值的70%,则房产税的税负仅是房产原值的0.84%。
  从国际经验看,凡是按照评税价值征税的国家,在确定物业税税负时,也是综合考虑税率和评税价值两方面因素的。在税负一定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了较高的税率,往往同时扩大评税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或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也就是说将房地产市场价值或市场交易价值打了较多的折扣后,再据此征税;如果采用较低的税率,往往缩小评税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或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甚至采用房地产市场价值或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至于说采用何种方式,主要看纳税人的接受习惯。
  在我国物业税税负的确定上,在开征初期,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考虑量能负担因素,经营性房地产税负应略高于居住用房。二是开征物业税后,原有房地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总体税负应保持大体一致或略有增长,变化幅度不宜过大;对个人住宅的税负应当相对较轻。三是对高档住宅征税,对普通住宅应确定一定期限的免税期,暂缓征税。四是对农业用地暂不征税
[编辑本段]【物业税在国外怎么征收】
  物业税在国外不少国家早已开始执行,不同国家的征税方式也大不相同。
  在加拿大,政府对100%的物业征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对自居、退伍军人、老人、残疾人等有优惠。
  在法国,政府采用土地年度税的形式征收不动产税。
  在荷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课征的财产税,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
  在美国,拥有房产后每年交不动产税给州政府。各州税率有所不同,幅度在房产价值的1%到2%之间。
  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不动产税则是政府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每年进行评估的房屋价值按0.3%到1%征收。
[编辑本段]【物业税开征的探讨】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物业税问题一直倍受全社会的关注。
  [3]物业税对于很多人来讲,甚至对于税法学者来讲都是一个新名词,查世界各国税法,只有我国香港地区使用“物业税”,其实质就是房地产税。因此,我国开征物业税实际上就是把与房地产有关的现行各种税费加以改革,征收一种统一的税,即物业税。
  党中央提出的这一改革方针切中实弊,指明了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征税范围过窄,税基覆盖不全;计税依据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妨碍税收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内外税制不统一,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同是对房产保有和使用课税,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国人,而对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则适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而城乡结合部则在客观上成为非税区,因此助长了对耕地的占用。据有关资料统计,现行税制涉及到房地产的有14个税种,各种收费达80-150项之多。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开征统一的物业税成为人心所向。同时,开征物业税还具有降低目前较高的房价,避免批租制的弊端,抑制投资泡沫,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以及与国际接轨等诸多优点。
  据报道,北京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及前期调研工作已基本成型。国家有关部门已同世界银行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即将在北京进行物业税改革的试点工作。随后将在上海、南京、广东陆续实施,并向全国全面展开。这次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与房地产有关的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的物业税。
  这一改革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大的好处就是房价有望大幅度降低。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期限内的几乎全部的房地产税费。而物业税的开征,是将现行消费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陆续收取,也就是说,把现在买房前一次性缴纳的税费,放到买房后,由房屋所有者按年缴纳。目前的有关税费大约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至40%,因此一旦开征物业税,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降。
  物业税的开征和立法涉及到广大购房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然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妥善处理其中所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
  首先是税收法定问题,税收作为国家剥夺纳税人财产的合法手段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即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才能征税,而且一税一法。因此,我国在物业税试点过程中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先试点还是先立法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先试点是大势所趋,但在试点过程中必须尽快研究立法问题,力争在全国推广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其次是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国家征税必须有限度,不能触及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也就是基本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对于城市居民来讲,房产越来越成为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能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开征物业税虽然降低了购房的价格,但同时也增加了保持房产的成本,即所谓的“买房容易养房难”。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已购房产与新购房产的税收差别问题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性房产的税收差别问题。经初步测算得出,如果按照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居民的税收负担,同时能使50至70年内的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
  再次是税基确定的问题。物业税是根据纳税人所拥有房产的价值征税的,房产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房产价值就是一个政府和纳税人双方都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征收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额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铁开通后,随着交通、配套等设施的增设,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会提高。另外,我国目前的住宅建设形式很多,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由于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房地产价值总量存在巨大差异,如何确定每种房产的价值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一个基本原则是,征收物业税以后不加重纳税人的整体税费负担。
  最后是正确处理好开征物业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类,必须与我国现行以及将来准备开征的财产税,如车船税、遗产税等保持协调。从税收制度的整体效应的角度来看,单个税种的制度设计应该从属于整体税制,因此,我们在设计物业税的税制和征管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客观要求,要在科学地测算纳税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物业税制,注意保持我国整体税制结构的科学和谐。
  【物业税的功能】
  物业税有三个主要功能不能遗忘。
  首先,物业税是公共财政透明化运作的产物。如丛诚先生所说,物业税是地方税收的最后来源,在公共财政收支倒挂和盈余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业税总额和税率,是根据每年地方财政盈缺而定,充裕则少征,不足则多征。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莫不如此。在北欧一些国家,比如瑞典,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甚至被赋予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和抑制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作用。
  物业税有一定的弹性,对于地方政府公开财政的透明度有极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地方财政的支出有刚性约束,这样业主才能缴得心服口服。在征收物业税之前,政府得看看自己建立公共财政透明度的约束有多大。
  其次,物业税有抑制房地产投资的作用。政府根据每年的评估价在持有环节按年征收,也就是说政府直接进入了收益环节获取购房者的部分红利,并且税率根据房价与公共财政情况每年不同。
  这把剑的锋利之处在于,每年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税率每年调整公布,计征税额大小取决于持有物业的当年估价和公布税率的乘积,一年一收,也就是说,政府每年都会根据市场价格取走物业增值部分的红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一年一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政府要抑制投资,可能提高税率,增加保有环节的成本,成为红利获得者,投资者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除非房地产进入显而易见的涨价轨道,否则,购房投资者将三思而行。
  第三,开征房地产物业税意味着房地产税费的彻底改革,意味着去除土地财政,改变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出让金的格局。否则,所谓征收物业税就是在交易、流通和保有环节重复收税。
  【开征物业税对不同人群影响】
  一旦开征物业税,它的税收对象将锁定在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持有者身上,无论是自住房、商用房、开发房,都会因此受到波及,同样,从养儿防老到养房防老,再到为物业税而困惑,凡是与房沾边的人也受到这样那样的影响……
  ■ 贪官、衙内、高收入人群: 购房欲望减少
  抑制他们的购房欲望,使他们为洗钱而购房的成本和风险加大,从而大幅降低房价。因为绝大部分高、中档(价)房产由他们购买,他们中的大多数家庭在各大中城市购买了数套或几十套房产,如果征收物业税,那么他们的家庭每月将付出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物业税,并且还将暴露他们购房的资金来源,所以这是降低房价的最有效最根本的方法和手段,老百姓的比较有限面积的自住房是交不了几元物业税的。
  ■炒房者:或遭重创
  专家认为,开征物业税后,对房地产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物业税对房价走势的影响。因为目前炒房者和房地产商空置房很多,加上税收,他们要急于出让或出售一部分房屋,这样将会导致短期内房价出现大幅下跌,会迫使一部分人放弃恶意炒房,使房价逐步回归理性。同时,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另一个影响可能体现在对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大量囤地行为的制约,加速商品住宅的供给和释放速度,实现房地产市场自身的供需平衡。
  ■多房者:负担增重
  市民刘先生共有三套住房,两套出租,一套自住。而当得知将要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后,他说自己第一次觉得房产多当房东不一定是好事。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缴纳的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为此他担心,物业税开征后他要面临缴纳三套住房的税,这样,自己收入与支出的比例将增大,负担也随之加重。
  ■按揭者:双重压力
  每月支付按揭贷款的李女士也对物业税的征收有些顾虑了。李女士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按揭15年,每月还款千余元。她最关心的是,物业税开征后,按揭房的征收标准和方式怎样规定?是根据按揭年限还是贷款额度,是根据房屋当初购买总价还是起征时的市场总价?
  ■出租者:调高房租
  从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物业税基本上相当于一个月或半个月的房租,如果将房产出租,那么物业税的负担并不算大。如果空置的话,物业税对买房人肯定会构成一定的负担。而对租房人来说,物业税的征收可能会让房东调高租金。有分析认为,房东会根据当年物业税税率情况,转嫁部分到租客身上,调整租金的上涨幅度。
  ■购房自住者:首套或免征
  普通购房者可能是物业税开征的相对较大受惠者。由于以投资为主的炒房客受到限制,楼市泡沫产生的可能性小了很多,也让楼价更加合理,更能满足多数购房者的需求。此外,对拥有自住房产的业主来说,第一套住宅很可能免征,因此,除非持有第二套和更多物业,否则并不会付出更多的成本。
  ■急需购房者:恐难享优惠
  物业税征收虽然有助于挤出房价泡沫,导致房价下降,但对于有急切购房需求的人来说,首先要明白,物业税短期内是无法推出的,而且何时推出也难以确定,因此,把购房希望全部寄托在物业税上并不现实,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是否出手。
  ■开发商:重大利好
  对于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型开发商而言,物业税的推出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目前越来越高的土地价格,已经使大批中小型开发商面临无地可拿的囧境;即使获得土地,也将面临越来越头疼的拆迁问题。物业税的推出使得原本需要开发商支付的70年土地租金,转给了购房者支付,这降低了开发商拿地的门槛。此外,市区的贫困人口将因无力缴纳随着地价上涨而变得越来越高的物业税,而被迫出让自己的住房,转而前往地价低廉的郊区居住,这将大大降低拆迁成本。美国的钉子户远比中国少的原因,也就在于穷人即使通过继承或者被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也无法负担随之而来的高昂的物业税,因而只有富人才具备成为钉子户的资格。
  ■地方政府:短期利空,长期利好
  短期而言,物业税的推出使得卖地收入变少。但就长期而言,物业税开辟了新的财源,正如燃油税的推出并未使得收费站全部撤除,物业税的推出,也未必会带来土地出让金的取消。长期来看,物业税有助于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
  【物业税针对的财产目标群体】
  对于财产的动态增值和减少来说,短期内,流动资产容易增值和亏损,变动幅度较大;不动资产增值和亏损不容易,变动幅度较小。长期内,流动资产总是消耗和贬值状态!而不动产则是增值状态!
  所以,物业税其本质是一种国防税收性质的纳税行为,其根本点,在于为社会大众提供广就业、广增收,激活经济活力,维持社会安定,适度调节财产的公益性捐助,无论是累进还是一次税率,效应是立足长期利国利民。
  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以及知识经济份额比例决定物业税的水平。
  对于属于保障性居住不动产的群体,面积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的住户,应该免费。小康和保障居住标准应该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实力和经济贡献率动态调整,比较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并且,物业税的征收不存在成功与否的案例问题。
  与其他的税收品种和税制体制,必须综合配套,确保经济和经济体活力增长,有增长才有税源!确保经济总体平稳增长和发展。


参考资料:
1. 国外物业税

http://www.fzzx.cn/S/BookPages/446/Default.shtml
2. 物业税理论研究

http://www.fzzx.cn/S/BookPages/444/Default.shtml
3. 关于物业税的热点问题

http://www.fzzx.cn/S/BookPages/445/Default.shtml
扩展阅读:
1.物业管理法律咨询:http://www.64365.com/faq/profession/wuyeguanli.asp
2.土地房产法律咨询:http://www.64365.com/faq/profession/fangwu.asp
3.工伤税务法律咨询:http://www.64365.com/faq/profession/gongshangshuiwu.asp
4.http://hi.baidu.com/tanke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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