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转移税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物业转移税(Property Transfer Tax)
物业转移税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物业转移税是指在物业发生买卖时需缴纳的税。
澳门物业转移税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澳门在房屋或土地业权发生转移时课征的税收,俗称“司沙”。
纳税人:物业转移税以房屋或土地交易的购买方为纳税人,以买卖双方申报的成交价和政府评估市价中较高者为计税依据。
征税减免:新建楼宇如购买者属自用性质,楼价中有4万元的应纳税款可获减半税率优惠;新建楼宇在免征物业税期间,其物业转移税也可获减半税率优惠,但上述楼宇如在2年内转售,卖方业主须补缴已享受优惠的税款;兴建的房屋和楼宇,在首次买卖时免征物业转移税。在物业买卖成交时,先由买卖双方共同申报物业成交价值,财政司可在25年内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稽征机关按申报价值即时课征税款。税款入库后,由稽征机关进行价值重估,如重估值高于申报值,要按差额补缴税款;如重估值低于申报值,则不能退回多纳部分。纳税后双方持税单方可到立契官公署办理买卖合约及到物业登记局办理转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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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业转移税 价值重估 印花税 成交 物业税 税收 税率 纳税人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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