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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税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预提所得税(provision for income tax)

什么是预提税 编辑本段回目录

  预提税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是指源泉扣缴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我国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预提税额的计算公式:

  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预提税的主体 编辑本段回目录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预提税的免税减税 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预提税的征管 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预提税的征管,过去由于税法的漏洞,使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999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堵塞了漏洞,有效控制了税源,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通知规定:

  (1)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2)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3)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4)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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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预提税 付汇 优惠利率 利息 原始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 国库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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