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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赠与税(onation tax)

赠与税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而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直接税,为防止遗产税逃漏而设立的税课,使财产所有权人无法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分散财产。因此赠与税对遗产税具有辅助之作用。它实质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一种财产税

各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原因及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如美国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有专门的《遗产及赠与税法》(1974)。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缓和社会矛盾。

  (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理。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美日赠与税制度的基本情况 编辑本段回目录

  1.纳税义务人

  在美国,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这种征税方式称为总赠与税制。而日本实行的是分赠与税制,也称受赠与人税制,即按照接受赠与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赠与税,纳税人为受赠与人。

  2.课税对象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又称为课税物件,即通过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讲,所有无偿的财产转移都可成为赠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现实中各国都通过规定免征赠与税的名目来划定赠与税的征收范围。在美国,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

  (2)捐赠给政治团体的财产;

  (3)捐赠给学校的财产;

  (4)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

  (5)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财产;

  (6)夫妻离婚后,用于给与对方教育和医疗之用的赠与。

  在日本,包括:

  (1)因法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

  (2)扶养义务人之间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而赠与的财产;

  (3)公益事业接受的赠与财产中确实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

  (4)公职候选人选举运动中接受的金钱及其他财产。

  另外,日本还将下列财产利益定义为准赠与财产,并对之课税:

  (1)信托受益权。但残疾人因依据该特殊残疾人为受益人的特殊残疾扶养信托合同被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

  (2)保险金。当保险金受益人并非投保人时,对此笔兑现的保险金要课税。

  (3)定期金。当定期金的给付人并非领取人时,对此笔定期金要课税。

  (4)因低额受让带来的利益。以显著低廉的价格(低于市价的1/2时),接受转让的情况下,视接受该转让者因该财产转让人的赠与取得了与该价格和财产之间差额相对应的金额,法律对此部分课税。

  (5)因免除债务等事业的利益。不支付价款或以显著低廉的价格接受债务免除、转移或第三者偿还债务而带来的利益时,接受免除债务等利益都被视为因免除债务者的赠与取得了与接受该利益时的价格相当的金额。

  (6)其他利益。

  3.征税税率

  美国赠与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10000美元以下免税,10000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税率幅度因赠与额不同而在18%--60%之间波动,但财产转移额在21,040,000之上者,直接缴纳转移额的55%做税,而无需加基数。依照美国2002年对赠与税做出的最新修订,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0000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但每位美国公民在其一生中有700,000的免税赠与与遗产遗留额度,即在此范围内的财产转移无需付税。

  在日本,首先从课税价格中扣除基础扣除(目前为60万日元)和配偶扣除。配偶扣除是婚姻存续20年以上者从配偶处接受居住用不动产或取得该不动产的金钱赠与时所承认的扣除(承认2000万日元以内的扣除)。对扣除上述之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表(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 的税率),

  4.美日赠与税的发展趋势

  (1)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正如开篇注释中提到的,克林顿在竞选总统时,曾被问及用什么来偿还巨额国债,他的回答是加强今后10年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工作。

  (2)征税的标准有提高的趋势。移居美国2002年最新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医生可减免的税额到2006年将增加到1,000,000美元。

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模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为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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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赠与税 不动产 信托合同 免除 动产 国债 投保人 日元 直接税 税收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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