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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德·斯康戴尔·孟德斯鸠税收思想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查尔斯·德·斯康戴尔·孟德斯鸠税收思想(Charles de Montesqieu's taxation thought)

孟德斯鸠税收思想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查尔斯·德·斯康戴尔·孟德斯鸠(Charles de Montesqieu/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98~1775)是法国批判重商主义财政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著作是《论法的精神》(1784年)。他的税收思想集中体现在该书之中。

  孟德斯鸠认为,国王的收入源泉是把人们束缚于土地的封建贡赋,并在赋税利益说的立场上,把赋税看成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的必然结果。他认为赋税的一般原则是:“按国民所享的自由比例,分等征较重税,国民所受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原则”。

  他还认为,赋税与政治体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指出:“大多数共和国可以增加赋税,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而且由于政体性质的作用,通常有力量纳税。君主国是可以增加赋税的。因为他的政体宽和,能是国家富饶丰足。增加赋税作为对君主尊重法律的一种报酬。专制国家是不能增加赋税的。因为奴役已经到了极点,无法再增加了”。

  不难看出,他倾向于把民主政体下的纳税能力与赋税的观念融合为一体。孟德斯鸠还从共和政体立场出发,反对赋税侵犯市民财产所有权,认为商品税是最适合于宽和政体性质的赋税,并承认消费课税的有利性。在赋税的征收管理上,他批判了法国专制王权所采取的包税制,认为包税人用无数手段使国家贫困。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赋税思想是以赋税来充当保护财产的代价的利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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