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技术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共性技术(Generic Technology)
共性技术概述[1]编辑本段回目录
共性技术(在环保、卫生和国防等公益领域也存在共性技术,可称为公益共性技术。本报告只研究以竞争为目的的产业共性技术政策问题。)在国际上通用的英文称谓为“Generic Technology”。“Generic”意为“非特有的,一般的,普通的,通用的”,也有“非商标的,非专利的”的含义。可见,在字面意思上,“Generic Technology”指“非仅用于特殊用途的非专有的通用技术”。为了避免在称谓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本报告仍将其译为“共性技术”。尽管有国际通用的称谓,而且许多国家也将支持共性技术研究作为科技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共性技术定义。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也没有“Generic Technology”一词(有人认为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产业研究<Industrial research>指的就是共性技术研究。[3])。
共性技术的概念[1]编辑本段回目录
由于共性技术概念具有多样性和很强的政策性,因此本报告将从各国给定的定义和各国政策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共性技术的概念。此外,为了能给出一个较准确全面的定义,还要分析共性技术的特征。
(一)不同国家给出的定义
国际上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共性技术给出了多种定义。常见的是分别从共性技术研究所处的研发阶段、影响范围(外部性)和涵盖范围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从研发阶段出发的定义。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Tassey给出的共性技术研究的概念。Tassey认为,共性技术研究是技术研究开发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证明有潜在市场应用价值的一种产品或过程的概念,从而能在进入后续的应用性更强的研发前降低大量的技术风险。共性技术研究阶段的任务是概念证明,该阶段始于基础研究成果,止于实验室原型。
第二种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定义。NIST在先进技术计划(ATP)中将共性技术定义为:科学现象的一个概念、要素或进一步的观察,其具有被应用于广泛的产品和生产过程的潜力。一项共性技术需要后续的研究开发来实现商业应用(同上页注。)。
美国的“混合贸易与竞争法案”明确了ATP计划的共性技术支持计划的性质。该法案规定:ATP计划的目标是帮助美国企业创造和应用共性技术及其研究成果,使重大的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能迅速商业化,并提升制造技术。ATP计划通过补贴和合作协议的方式,加速各种竞争前共性技术的开发,以帮助美国企业提高其竞争地位,促进美国经济增长。
2.从影响范围出发的定义。
日本使用了一套标准来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处于研究开发的共性阶段(generic phrase)。该技术必须具有:(1)产业化前景;(2)高技术风险;(3)大量潜在的市场应用;(4)大的预期经济影响(Gregory Tassey: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虽然我国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共性技术概念,但国内现有的定义也多是由影响范围出发的。如,一种较普遍的看法是: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李纪珍: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研究。)。还有一种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官方的观点,即:共性技术是对整个行业或产业技术水平、产业质量和生产效率都会发挥迅速的带动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类技术(徐冠华于1999 年12月16日在“全国CAD,CIMS应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对共性技术范围的界定。
对共性技术的涵盖范围,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核心问题是对某些也表现出“共性”特征的技术,是否应包括在共性技术之列。特别是测试和测量等产业技术发展所必需的,但又存在严重市场失灵的技术。
Tassey将测量和测试等技术称为基础技术,与共性技术定义区别开来。他认为这些基础技术通常是产业标准的基础,如果广泛应用有很好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基础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所以也往往导致民间研发投资不足。
与此相反,日本产业技术研究院(AIST)则将共性技术定义为:在标准化、测量和标准化技术方面的基础性研究(日本产业技术研究院(AIST):[1] )。在后文分析中可见,日本产业技术研究院实际上具有与美国NIST相类似的职能,其部分任务(NIST几乎是全部任务)是从事测试测量和标准化技术研究。
实际上,Tassey也承认,由于测量测试等技术具备着很多共性技术特征,所以与“共性技术”的区分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很多情况下两者交织在一起。鉴于政府在所谓“基础技术”研发中发挥了与共性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作用,本报告对两者不作严格区分,将测量测试等技术纳入共性技术范围之中。
各国在实践中界定的共性技术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从美、日,欧等国的政策实践看,政府资助的共性技术研究具有以下特点:
1.共性技术的内涵受一个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
2.高技术领域的共性技术研究受到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特殊重视。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是政府支持的主要共性技术领域。如,美国先进技术计划(ATP)支持的共性技术多集中在化学与生命科学,信息技术与电子学两大领域。
ATP计划支持项目的领域。
3.强调能够产业化,且有重大商业回报。
强调共性技术的市场导向是美、日、欧等国政府的共同标准。美国ATP计划声称资助所有技术领域中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技术。日本在资助项目选择标准中也强调了技术不仅要具有产业化前景,而且要有大的预期经济影响。
但政府并不一定要求资助项目在短期内就能够实现产业化和商业回报,这取决于项目所处的研发阶段。以美国ATP计划为例,ATP资助的项目从完成研究到进入商业化阶段一般需要5至7年,有62%的项目至少在完成2年后才计划商业化,这符合ATP计划激励长远的、高风险项目研究开发的宗旨。
4.应用面广是政府资助共性技术的一项重要标准。
美国ATP计划要求,申请资助的技术要具有能被应用于广泛的产品和生产过程的潜力;日本政府要求申请技术有大量潜在的市场应用。但应用面“广”到什么程度,是在一个行业还是可以多行业应用,各国并没有规定。
但总的来看,发达国家更重视能在多产业中应用的共性技术,而发展中国家更多强调的是行业内共性技术。可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紧要和现实的任务是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以带动整个产业的升级。
共性技术的主要特征[1]编辑本段回目录
共性技术有三个主要特征:
首先,共性技术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导致较严重的市场失灵。共性技术具有相当广泛的用途,可以在一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得到应用。正因如此,单个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共性技术研究。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导致共性技术研究的投入严重不足。
其次,共性技术研究处于竞争前(pre-competitive)阶段。从研发阶段看,共性技术研究跨越了应用研究和竞争前的试验发展两个阶段。企业都要在共性技术这个“平台”上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最终形成企业专有的产品和工艺。
共性技术的分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共性技术”可分为“关键共性技术”、“一般共性技术”、“基础共性技术”。
适于我国的共性技术定义[1]编辑本段回目录
从各国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支持共性技术研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最重要的是抓住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影响面广的特点,从本国国情出发,在不违反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支持本国产业进行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奠定技术基础。
因此,本报告认为:共性技术是一种能够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得以广泛应用的,处于竞争前阶段的技术。共性技术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共性技术研究成果上,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或产品的需要进行后续的商业化研究开发,形成企业间相互竞争的技术或产品。根据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共性技术划分为关键共性技术、一般共性技术和基础性共性技术。
关键共性技术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这类技术影响面最广,经济和社会效益最明显。基础性共性技术是指测量测试和标准等技术,这类技术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必需的基础性技术手段。此外的共性技术被称为一般共性技术。政府对这三种共性技术应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共性技术与其他技术名词的区别与关系[1]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国内外讨论中,共性技术还经常与关键技术、竞争前技术、应用研究等概念相混淆。实际上,共性技术与这些概念有着本质不同。
共性技术研究不同于应用研究,也不等于试验发展。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是从研究开发阶段的角度,对技术创新过程的划分。而界定共性技术研究不仅要从研发阶段的角度,还要考虑到技术本身是否具有共性特征。不能在一个行业或多个行业得到普遍应用的应用研究或试验发展就不是共性技术研究。共性技术研究既可能处于应用研究阶段,也可能处于试验发展阶段,这取决于技术本身的特性和政府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而作出的界定。
共性技术是竞争前研究开发活动,但两者也不等同。所谓“竞争前”是在以阶段划分研发过程的基础上,再加上“竞争前”这一限定条件。如果不具备共性特征,竞争前研发活动同样不是共性技术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则一定是处于竞争前的,具体处于竞争前的哪个阶段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共性技术也不等同于关键技术。所谓关键技术是从一项技术对某企业、产业或国家提升技术水平的重要程度进行的定义。关键技术可能会具有共性特征,这要视具体的技术和产业特点确定,具有共性特征的关键技术是共性技术。而共性技术并不完全是从重要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这是与关键技术的本质不同。如果按重要程度划分,共性技术可分为关键共性技术,一般共性技术和基础性共性技术。因此,共性技术并不一定是关键技术。
各国政府对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存在着共性规律。支持共性技术研究是国家技术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促进合作研究开发和技术共享是政府资助共性技术研究的一个主要目标.政府资助和介入的程度要视共性技术市场失灵的程度和企业技术能力等因素而定,针对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政府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一般规律[1]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支持共性技术研究是国家技术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首先,共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共性技术的突破能加快一个甚至多个产业的技术升级步伐,具
有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造成共性技术研究市场失灵程度高,市场供给严重不足,所以需要政府从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支持。
其次,资源的短缺性。一国财力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何以有限的资金支持产业技术更快进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共性技术外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大的特点,满足了以较少的财政投入获得更大创新产出的要求。因此,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特别受到奉行“追赶策略”国家的重视。
此外,支持共性技术研究还有助于突破关键和重大技术领域的瓶颈,缩小技术差距,形成技术优势。
(二)政府的作用是扶持和引导产业界进行共性技术研究,产业界是主要资助者和研究承担者
政府并不是共性技术的唯一提供者。即使在没有政府任何资助下,企业、高校和社会研究机构也会从事共性技术研究。但由于共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市场供给会严重不足。因此,政府起到的作用是促进共性技术的供给,弥补市场不足。除了成立国家研究院(所)以外,政府还可通过专项计划、资助合作研究组织等方式支持共性技术研究。
(三)政府资助和介入的程度受共性技术市场失灵的程度、企业技术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共性技术的公共品程度越高,企业技术能力越低,政府资助的额度就越大,介入程度也越深。如,日本下一代制造计划(NGM)的目标是开发一个共性工艺模型,制造企业在这个模型的基础上经过后续调整,可以增加本企业生产工艺的自动化程度。由于该模型可以跨行业应用,公共品含量很高,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专项计划的方式直接管理,并承担了全部研究经费。反之,共性技术的公共品程度越低,企业技术能力越高,政府的资助额度就越小,介入程度也越低。
其次,离市场应用越远、基础性越强的共性技术研究越要由国家研究所(包括国家实验室)承担,政府承担的资金比例也越高。如,测量测试等基础性共性技术多是由国家研究所承担,美国是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日本是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加拿大是国家研究委员会(NRC)、韩国是产业技术研究所等。反之,基础性越弱或离市场应用越近的共性技术,就越是在以企业为主体的研究组织中进行研究,政府资金所占比重也越低。
(四)针对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政府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
共性技术研究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政府对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介入的深度不同,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相同。针对关键共性技术、一般共性技术和基础性共性技术,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的形式可以分为四大类:专项计划;设立非政府的专门组织;国家研究所(院)和促进合作研究。
(五)政府资助单个企业、少数领域、后期阶段的共性技术研究,是实施技术追赶战略国家的一个必经阶段
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政府在一段时期内将共性技术的资助重点放在少数关键技术领域或行业,以及研发后期阶段,是依据自身经济和技术条件作出的必然选择。而且,由于后期阶段的共性技术研究更接近市场应用,企业间合作研发的难度更大,技术优势又往往集中在极少数企业中,因此单个企业必然成为重点资助对象,日本就是一个鲜明例证。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共性技术政策的支持目标是提高单个公司的研发能力,支持领域集中于半导体、电子等少数领域,并以支持试验发展阶段的共性技术研究为重点。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政策重点则发生了转变。说明政府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技术政策,确定支持重点和对象。
(六)促进合作研究开发和技术共享是政府资助共性技术研究的一个主要目标
政府资助共性技术研究不仅是为了增加技术供应,也应重视共性技术成果的扩散。政府资助项目的组织形式是促进政府资助成果扩散的决定因素之一。合作研究开发则被各国认为是有利于共性技术扩散的有效组织形式,因此,合作研究被作为政府资助的首要标准。如,在专项计划中,两个以上企业组成的研究联合体一般都享受更优惠的资助条件。政府还鼓励企业自发成立合作研发组织,在重要领域,政府甚至亲自牵头组建,如美国的SEMATECH。随着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增强,以及共性技术市场失灵阶段的前移,合作研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逐步提高。如,随着日本的共性技术市场失灵从试验发展阶段前移到应用研究早期,政府的支持目标也从提高单个公司的研发能力转向以支持合作研究为主。
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究的政策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美欧日等国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向企业倾斜,通过授予企业专有权,鼓励企业积极从事共性技术研究和扩散。
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模式[1]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
这一管理体制由两类部门构成。一类部门主要负责资助和管理可商业化的共性技术研究。如,美国是NIST,日本是经济、贸易和工业部(METI)。另一类政府部门在各自领域内支持相关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起到补充的作用。如,美国的能源部、国家卫生研究院和国防部。
(二)共性技术管理部门的两种模式
虽然美日等国都有集中资助共性技术研究的部门,但其性质却不相同。可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由政府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府行政部门负责计划和经费的管理,但本身并不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由其下属的国家研究机构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如日本的METI及其下属的AIST。
第二种是由国家研究机构集中管理和资助。这类机构不仅负有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研究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任务。如美国的NIST和加拿大的国家研究委员会(NRC)。
(三)组织模式
对不同层次的共性技术,政府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
1.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组织模式。
关键共性技术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能带动多个产业的技术升级,有助于国家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或产业形成优势,具有很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政府往往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或非政府的专门组织予以支持。
(1)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一般用于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中的高风险高回报的前瞻性和探索性研究。
(2)设立非政府的专门组织。
各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组织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与专项计划相比,这种组织形式有三点不同:
首先,从研究阶段看,这种形式资助的共性技术比专项计划更接近市场应用,其跨越的研究阶段比较宽,可以直接到中试和试验性生产阶段。
其次,由非政府的专门机构管理运行。这类机构一般由产业界完全负责管理,或由产业界参加管理,政府在其中只起监督作用。
第三,主要采取两种模式运作。一种是设立政府拥有大部分股份的组织,由政府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费,如日本的关键技术中心。另一种是由政府资助、企业组成的研究联合体,其中政府经费不超过运行经费的50%,而且政府经费是有期限的。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在机构成立的初始阶段,政府予以全部资助。
由于主要用于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因此专项计划和设立专门组织这两种模式可视为实施共性技术“高端政策”的主要手段。
2.支持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的组织模式——国家研究所(院)
基础性共性技术是指测试测量以及标准等技术,这类技术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了必需的基础性支撑。为弥补市场失灵导致的基础性共性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主要通过设立专门的国家研究所(院)来承担这类研究,由政府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经费。如,美国的NIST、加拿大的NRC和日本的AIST等。
(1)国家研究所的两种性质
一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政府内设部门。如美国的NIST和加拿大的NRC。其人员和经费管理等完全依照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执行。另一种是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经费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日本的AIST。
(2)国家研究所的两种研究领域
在研究领域上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从事测量测试和标准等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如美国和日本的国家研究所。另一种除承担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外,还从事生物技术、电子通讯技术等产业技术研究。如加拿大和韩国的国家研究所。
(3)共同特征
从各国情况看,虽然国家研究所在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存在差异,但具有两个共同之处。
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4种组织模式比较[1]编辑本段回目录
首先,由政府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经费,不要求自负盈亏。美国和加拿大政府提供了全部研究经费;即使在进行了独立法人制度改革的日本,政府也只对研究机构采用了企业会计制度,却不要求自负盈亏。
其次,国家研究所负有与产业界进行技术合作,以及向产业界进行技术转移的职责。
支持一般共性技术研究的组织模式[1]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般共性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没有关键共性技术大,市场失灵程度也相应较低。政府往往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或提供部分资助的方式,鼓励企业间、企业与国家研究机构和高校进行合作研究。如美国纺织业的AMTEX研究联合体和美国政府设立的工程研究中心。
基础性共性技术和一般共性技术政策可被视为政府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基础政策”。这类政策的出台并不针对于特殊的技术领域或产业,而具有普遍适用性,影响面也更广。其政策效果在于为促进产业界的共性技术研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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