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官半民谈判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半官半民谈判][1] 编辑本段回目录
半官半民谈判是指谈判人所负担的谈判任务涉及政府和企业的利益;或者是指政府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谈判。这类谈判一般涉及企业重大的国际经贸活动,它对政府的经济、外交活动均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故常促使企业参与谈判。或者是政府出于某施政需要委托某个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组织的谈判,而政府仅派代表跟踪或参与谈判。
半官半民谈判的特征[1] 编辑本段回目录
半官半民谈判具有制约因素多、回旋余地大等特点。
1、制约因素多。由于谈判涉及企业和政府的利益,或受委托时要兼顾两者之间的意图,从而使得谈判代表受到约束;或者出于本身利益,谈判人出自企业或政府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会给谈判人带来不便。在双方利益发生冲突,两者利益不能保全时,一般采取牺牲企业利益来换取政府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2、回旋余地大。虽然有官、民双方代表参加或代表官、民利益的代理人参加谈判,增加了谈判的复杂程度和制约因素,但也为解决谈判中的困难增加了回旋余地。比如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民方可以求助官方代表去处理。而不必自己去奔波;当谈判处于僵局时,可以由官、民共同解决困难、分担风险。总之,各方代表要充分试探并利用这个“回旋余地”,达到自己的目的。
3、表达方式要兼顾官民两方。谈判代表在陈述理由、处理与对手的礼仪以及对每场谈判作出的小结均要兼顾到"官方"与"民间"的代表的反应和他们各自的地位、要求。否则,忽略这点就会产生矛盾,影响签约后履行的配合,也容易出现漏洞,使以后的履行产生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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