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金融监督(financial supervision)
金融监督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国金融管理机关对一切金融活动的监察督促。是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而产生的一种行业监督形式。在中国,金融监督体系由金融稽核、金融检查、金融监察和金融审计等几种形式组成。它们之间有各自的属性和分工,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完整的金融监督体系。
金融监督的产生与发展 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早的金融监督制度产生于美国。19世纪初,随着银行机构的普遍建立,相互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出现了挤兑存款和银行倒闭的现象,导致信用危机。为了保护金融业,1791年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联邦银行,开始承担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监督的某些职能。它标志着金融监督的开端。1864年美国国会通过《国民银行法》,明文规定设立隶属于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它是美国历史上最早的行使金融监督职能的部门。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联邦储备系统由此依法建立。联邦储备委员会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集中在行使金融监督职能上。现代各国行使金融监督的机构有单一的,如法国银行委员会;也有多元的,如美国。随着国际金融活动日趋频繁,需要有共同的监督标准。经过多年的努力,1988年7 月,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达成《巴塞尔协议》,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国际银行业监督标准。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金融业落后,缺乏建立金融监督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近代银行业务中才出现银行稽核监督形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金融监督工作得到了强化。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稽核司,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设立了稽核部,共同行使金融监督职能。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职责之一是“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至此中国金融监督工作在政府行政法规中正式予以确认。
金融监督的监督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当前金融监督一般可分为金融稽核、金融检查、金融监察和金融审计四种形式。它们共同介于金融决策和金融决策执行系统之间。
从监督内容上,可分为专项金融监督和全面金融监督;从监督人员是否到现场,可分为现场金融监督和非现场金融监督;从监督资料的搜集方式上,可分为直接监督和报送监督;从监督的客体上,可分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监察)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
金融监督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金融监督 《巴塞尔协议》 专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 信用危机 商品经济 经营风险 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银行 行政监督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