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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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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中介服务关系[1] 编辑本段回目录

  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包括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在这些活动中,金融机构不是资金融通的直接当事人,仅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性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因此,这类关系变称为中介服务关系。

  这类关系需要制定结算法、信托法、租赁法、证券机构与证券业务法、经济鉴证服务法等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

金融中介服务关系的内容[1] 编辑本段回目录

  金融中介服务关系,主要包括:

  1、货币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主要有资金的结算、清算、咨询代理、信托委托、融资租赁担保、见证等关系。这里主要是根据银行为社会提供的中间业务的范围大小、种类多少而确定。

  2、资本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包括证券发行服务关系、证券交易服务关系及产权交易服务关系。主要有证券承销与经纪、证券登记托管与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法律鉴证等服务关系,这里的服务关系主要发生于证券商及中介机构与投融资双方之间。

相关条目 编辑本段回目录

参考文献 编辑本段回目录

  1. 1.0 1.1 付红雷.浅谈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中国法院网,200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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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中间业务 信托法 托管 担保 清算 直接金融关系 融资 融资租赁 证券公司 证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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