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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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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汇票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the drawer)、付款人(the drawee)和收款人(the payee)。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口,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银行,银行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在判例法国家,票据法基本一致。很多大陆法国家都是《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Geneva Uniform law on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的参约国。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的内容 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表明“汇票”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 确定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 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行。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实际业务中汇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倘未列明,可根据票据法予以确定。

汇票的种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票据行为 编辑本段回目录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Image:汇票票据行为.gif

  *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汇票图例 编辑本段回目录

  汇票1

  

  商业承兑汇票

  Image:商业承兑汇票.jpg

  银行承兑汇票1

  Image:银行承兑汇票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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