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申请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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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人的欺诈及防范编辑本段回目录
申请人欺诈主要是利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进行欺诈,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开户行相信对方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以骗取信用证受益人的货物、预付质保金、履约金等。
- 1.假冒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自身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必备条件而呈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所进行的欺诈,近来,随着国际贸易中对信用证使用的日益频繁,大家对信用证的熟悉程度不断提高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直接利用这种假冒的信用证进行欺诈困难亦有所增加,这已不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一般来讲,只要通过通知行来接收信用证或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过银行向开证行核对密押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即可很好的解决该问题。
-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不是以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利用其生效、付款条件中隐藏着的陷阱条款,使开证行、付款行随时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付款义务或附有受益人很难或根本无法提供的单据作为付款条件所进行的欺诈,主要形式有:
(1) 在信用证中规定船运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验货人等需待开证申请人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2) 在信用证中规定品质证书、检验证书等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机构出具,或规定须由开证行核实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存档的相符;
(3) 在信用证中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置受益人于被动地位;
(4) 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
要防范上述“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没有太好的办法,只有通过在收到信用证后让具备较好的信用证业务知识并熟悉有关贸易特性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发现其隐含的“陷阱”条款并予以拒绝来防范。
因所谓的“软条款”根据不同贸易特点会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难以一一列举,但一般来讲,在审证时,应当重点注意信用证内容与商务合同是否相符,因为如果信用证内容与商务合同不符的话,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得不违反商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其结果是要么遭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要么将面临被开证申请人以违反商务合同为由索赔的风险。同时应谨慎对待来证中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的信用证,以防预付金被骗。
为避免争议,在订立商务合同时应明确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同时规定合理的信用证开立期限及有效期,以便于发现来证中具有不可接受的条件时,具有充分的时间与开证方进行改证磋商,并有合理时间安排装运、办理收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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