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出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票的记载事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③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
④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
⑤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出票的效力 编辑本段回目录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出票 付款请求权 债权 出票人 后手 善意取得 承兑 担保 支票 本票 汇票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