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财务保证制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证券商财务保证制度 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商财务保证制度是通过最低资本额、负债比率、各种保证金制度实现的。例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券商在设立时,必须拥有法定最低资本额。证券专营机构应有不低于2000万元的净资产和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应有不低于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关于负债比率的限制,我国证券法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O:1;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倒不得低于50%。证券自营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O%。
关于保证金制度,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日本法律为保证证券商承担法律责任,规定了三种保证金:
1、交易损失保证金,该保证金只能用作补偿买卖证券之损失,提取的比例为股票买卖收益的30%。
2、收益保证金,证券商应提取收益额的2O%作为收益准备金。
3、证券交易责任保证金,该保证金用于证券买卖及其他交易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找国法律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应按月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法律通过对证券商财务的严格规定,达到增强证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维护证券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并且在证券事故发生后,使受害方能获得及时赔偿。
证券商财务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最低资本额限制
此项限制指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时,法定自有资产的最低限额低于此限额时,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注册或不能获得营业许可。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证券经营机构债权人利益。这个最低限额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
2、负债比率的限制
美国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直接受其管理的非自律团体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其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额的10倍。在场外市场从事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总额的15倍。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5条C款第3项规定了净资本的计算方法为:证券经营机构根据通用会计准则运用计算机计算其资产净值,加上其附属债务;证券经营机构减去不能变现的资产,诸如固定资产、交易所席位价值和绝大多数没有担保的应收款;证券经营机构再减去其持有证券规定比例的市场价值。这个结果数据就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净资本,它反映证券商目前的流动性状况,即其偿付所有债务的能力。
3、顾客保护规则
这一规则主要是保护证券经营机构所持有的顾客资金与证券。该规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拥有或控制所有顾客的超额保证金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按日计算顾客的超额保证金,确保顾客和证券经营机构遵守这一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顾客资金,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定期计算证券经营机构所持有的顾客资金,或者使用顾客证券所获得的资金,即债权。
根据这个数据,证券经营机构减去顾客欠款,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顾客欠款,即债务。如果债权超过债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超额部分存在联邦储备银行的特别账户中,让顾客得到专门的受益,如果债务超过了债权,证券经营机构则不必要存款。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证券商财务保证制度 保证金制度 债权 净营运资金 净资本 固定资产 存款 担保 收益 法律责任 联邦储备银行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