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证券经纪业务[1] 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具体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即证券营业部)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价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由于目前中国的证券经纪业务主要表现为在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因此,以下对证券经纪业务的介绍也主要是指的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证券经纪业务的构成要素[1] 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经纪业务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
1、委托人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成为证券交易的委托人,如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决定暂停其证券交易资格而期限未满者,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法人提出开户但未能提供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等等,都不得成为证券交易的委托人。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也不得直接或问接持有、买卖股票(买卖国债、基金除外)。同时,国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不得参与特定证券交易或不得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特定交易的人员,如与该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内幕人士。
2、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证券交易所
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它只是为交易双方的成交创造、提供条件,并对双方进行监督。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地点是固定的,即在交易所的交易大厅进行;进场参加交易的机构是固定的,即证券交易所会员。
4、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交易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交易的对象。例如企业并购业务中的经纪对象可能是某企业;房地产经纪商的业务对象是房产或地产;证券经纪商的经纪业务是为客户寻找他所指定的证券,即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是特定价格的证券。而客户则是经纪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经纪关系一经确立,经纪商就应按照委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寻找交易对象或办理委托事项。
证券经纪业务的原则[1] 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经纪业务的步骤可分为办理股东账户、开户,委托、交割四步。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应遵循代理原则、效率原则、三公原则。
1、代理原则是指不能参与证券交易的人的委托,也不能受理全权选择证券种类,全权决定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买卖方向等的委托。只承担代理的责任,对于证券买卖后所形成的盈利与损失,无权参与分享,也无需承担责任。
2、效率原则是指接到客户的委托后,应尽快进行申报。
3、“三公原则”是指公司应做到资料、委托价格成交情况公开,操作程序、交易结果公平、公正。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1] 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经纪业务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和多变
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是特定价格和数量的证券,由于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所以,证券经纪业务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由于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在变化之中,同一种证券在不同时点上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证券经纪业务对象还具有多焚性的特点。
2、经纪业务的中介性
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中介业务和居问的经济活动,证券经纪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卖双方的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的要求和规则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尽量使买卖双方按自己的意愿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点。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经纪商是受托人,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经纪人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使是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得不变更委托人的指令时,也要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证券经纪商如果故意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赢利的实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保密的资料包括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身份证编号、股东账户和资金专户账号等)和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如买卖哪种证券、买卖证券的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如因经纪人泄露客户资料而造成客户损失,经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理买卖证券有柜台代理买卖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以下主要介绍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通过“代买卖证券款”和“结算备付金”科目进行核算。
- (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中的资金核算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代买卖证券款
2.金融企业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 (二)代理证券买卖的核算
代理证券买卖业务按代买入、代卖出的差额清算,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借: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金融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
借:结算备付金(金融企业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
贷: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金融企业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2.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小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其会计分录与前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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