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
什么是火灾保险 编辑本段回目录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业务来源,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于海上保险,早于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等。
需要指出的是,火灾保险只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险别名称,它在产生之初,因只承保陆上财产的火灾危险而得名,但后来却发展到了承保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因此,就保险责任而言,火灾保险早已超出了当初火灾保险的范围。不过,保险界仍然保留着对此类业务的传统叫法。
火灾保险的起源 编辑本段回目录
火灾保险是在17世纪中叶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早在1591年,德国汉堡市的酿造业者为了筹划重建被烧毁的造酒厂的资金而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凡加入者遭遇火灾时,可以获得重建建筑物的资金。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由46家合作社联合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1666年9月2日晚,伦敦市一个面包商在烤面包时,柴堆距离面包炉太近,引起了火灾,大火延续烧了四昼夜,烧毁了全市房屋85%以上,灾后有20万人无家可归,损失之严重在英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这场大火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莱·巴蓬首先在伦敦开始经营房产火灾保险,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到1680年共集资4万英镑成立了合股性质的火灾保险所,并按照房租和房屋的危险等级差别收取保险费,对木造房屋收取相当砖瓦结构房屋两倍的保险费。正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伦敦大火后,保险思想深入人心,现代形式的火灾也从此逐渐发展起来。1710年,以发明灭火器而闻名的英国人查理士·波维创办了“太阳保险公司”,不仅承保不动产的保险,而且把保险业务扩展到承保动产保险,它是英国迄今仍在经营的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增加和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组织以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为多。由于火灾保险有利可图,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竞争,使许多保险公司被淘汰。为了控制同业间的恶性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共同协定火灾保险费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的进步有:一是保险标的从过去只承保建筑物扩大到其他各类财产;二是承保风险除火灾外,还扩展到地震、风暴、水灾等,此外还承保火灾后的利润损失。火灾保险发展到现在,已成为承保多种标的和风险的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组成 编辑本段回目录
1、火灾保险的主险
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任何一个投保人都必须面对的雷电、失火等引起的火灾以及延烧或因施救、抢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投保人投保火灾险时根据本身财产的危险程度,缴纳相应的保费。火灾保险费一般相当于相应危险程度传统财产保费的60%~70%。
2、火灾保险的附加险
投保火灾保险主险以后,可根据本身财产面临的客观危险,自由选择投保附加险。火灾保险共设八个附加险:
1)水灾险。承保由于暴雨、洪水、消防装置失灵、水管爆裂造成的财产 损失。
2)风灾险。承保8级以上的风,如台风、飓风、龙卷风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3)爆炸险。承保因核子以外的爆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碰撞险。承保因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机动车辆、轮船碰撞所致的财产损失。
5)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险。承保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造成的财产损。
6)岸崩、冰凌、泥石流险。承保岸崩、冰凌、泥石流造成的财产损失。
7)外来恶意行为险。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抢劫、盗窃攻击、打砸暴力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8)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险。承保因罢工、集合游行以及治安当局为防止上述行为而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每个附加附险的保费相当于传统财产险保费的5%~20%,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附加险,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又可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独立的保险业务,其独立存在并发展至今的事实,即是该业务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险业务的特点,并无法用其他保险险种来替代的具体体现。
根据火灾保险的实践,可以总结出火灾保险的如下特征:
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
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
3、火灾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可见,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可保危险。
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1)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适用范围最广泛。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2)从保险标的范围看,火险可适用于:
A、可保财产:
B、特约可保财产:
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
C、不可保财产:
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物资、非实际的物资、非法财产以及应当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物资。
2、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
- 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
- 各种自然灾害;
- 有关意外事故;
- 施救费用。
2)除外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 核子污染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各种间接损失
-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3、火灾保险的费率
1)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
2)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
- 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 占用性质;
- 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 地理位置;
- 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3)保险费率的分类
- 团体火灾保险费率;
-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
- 标准费率与短期费率
4、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1)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2)团体火灾保险
固定资产:分项确定;可依照帐面原值、重置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
流动资产:可按照最近帐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3)家庭财产保险
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分项确定。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5、火灾保险的赔偿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火灾保险 不动产 主险 低值易耗品 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费 保险费率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