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 我国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以示证明。
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 编辑本段回目录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这往往是由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如因买卖、转让、清债、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一般要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经保险人核批同意。这种变更核批文件,就是所谓的“批单”。应核批而未经核批的自行变更,将导致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被保险人的任意变更而解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就不同了。在这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无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其物权可能几经让渡易手,倘若每次交易引起保险合同主体变更都须经保险人同意,不仅不利于商品流转,有碍贸易交往,而且实际操作起来也十分困难。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是不能转让的,故不存在人身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情况,但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可视为自己的一项财产而转让给第三人(受益人),因此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同意,但转让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受益人,事后被保险人也可依自己的意思变更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一同随保险单转移,保险人对于原投保人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用于对抗保险合同受让人。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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