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留成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外汇留成编辑本段回目录
外汇留成是指企业所得外汇收入,与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后的外币净收入,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了外汇留成的数额。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是国家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支持地方生产建设,发展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经济措施。
实行外汇留成的原因编辑本段回目录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原因有三:
1.从新制度设立外币业务的规范内容来讲,应包含外汇现汇、外汇额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2.国家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给予企业一定的外汇支配权,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
3.旅游业属于创汇型产业,企业涉及外汇业务较多,制度中应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银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到入税后利润,按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使用。新制度将调剂外汇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 1.贸易外汇留成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商品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 2.非贸易外汇留成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生产,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五十使用权归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使用。
外汇留成的比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留成5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不再另拨)。字串5
(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品(不含民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100%。字串4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3%。经批准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专项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其收汇全部留给委托单位。“煤代油”代理专项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结余的留成外汇额度年底上缴。字串9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工部门生产出口的民品和原规定不留成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留成25%。
(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搞好出口业务经营所需的外汇费用,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包干使用。各类外贸总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包括总公司本身和分公司的出口商品收汇,由总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的出口商品收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此项外汇留成用于各类外贸公司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品广告、商标注册、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技术改造、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用料费用等。其留成比例:各总公司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外贸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产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军工部门出口军品不计取此项留成。
(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汇留成,具体办法另定。字串2
(八)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出口商品收汇留成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享受国家的优待,除西藏自治区仍按原规定100%留用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收汇留成50%。
外汇留成的计算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按照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外汇。出口收汇全额是指出口结汇收人剔除归还出口单位使用自有外汇为该笔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未扣手续费,归还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归还经批准用增产产品出口收汇偿还生产该笔产品所直接使用的外汇贷款本息后的余额。将贸易出口外汇全额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将美元数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创汇单位的留成比例,乘积所得分别为中央、地方和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留成,留成币种为美元。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计算,如果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收人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有支的单位,按收人减支出的净外汇收人计算留成。各单位所收入的非贸易外汇,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人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记载创汇实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和保险的外汇收人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外汇留成的核拨编辑本段回目录
贸易外汇留成的核拨分为三种情况:
- 一是本地区出口收汇后贸易留成外汇的核拨。
其方法是,各贸易创汇单位按月根据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水单,汇总出口收汇全额编制出口商品收汇留成计算表,经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核对盖章后报送经贸部门审核,经贸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将留成外汇额度用调拨单或拨汇函的形式分别核拨给创汇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
- 二是异地代理出口收汇后贸易留成外汇的核拨。
其方法是,异地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在收妥出口货款后,应通过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在委托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然后按照本地区出口收汇后贸易留成外汇的核拨程序办理外汇留成,而不能由异地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代办结汇后再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划拨额度;
- 三是异地收购出口收汇后贸易外汇留成的核拨。
其方法是,异地收购出口的外贸公司在收妥出口货款后,由外贸公司在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再按本地区出口收汇后贸易留成外汇的核拨程序办理外汇留成,然后通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将全部留成外汇额度划给委托地外汇管理部门,再由委托地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分拨给委托单位和委托地人民政府。非贸易外汇留成的核拨,经批准实行外汇留成的中央单位,应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按季(年)同中国银行核对收汇实绩,并向财政部申请留成外汇额度,经审批后,由中国银行办理划拨手续,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单位的外汇决算,对全年的外汇留成额度进行总清算,多退少补;地方单位则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申请文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的手续,并抄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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