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信托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动产信托(chattel trust)
什么是动产信托 编辑本段回目录
动产信托是指接受的信托财产是动产的信托,它是不动产信托的对称。
所谓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交通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一切可以搬运、移位的财产。因此,动产信托又称设备信托或动产设备信托,它是财产信托的一种,主要以动产(主要指契约设备)的管理和处理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即由设备的制造商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将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资金紧张的设备使用单位的一种信托方式。
动产信托的标的物,通常是价格昂贵、资金需要量大的产品。通过动产信托,不论是对于这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是动产信托的委托者),还是其用户,都有方便之处。因此,动产信托的意义在于为设备的生产和购买企业提供了长期资金融通。
动产信托的目的是管理或处理这些财产,能够进行受托的种类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贵金属。
受托财产主要有铁路车辆、汽车、飞机、电子计算机、设备器械等。
动产设备的信托是以设备的制造者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委托人把动产设备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一定目的,对动产设备进行管理和处分,包括落实具体用户,并会同供需双方商定出售或转让信托动产的价格、付款期限等有关事宜,出租动产设备,代理委托人监督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动产设备信托一般根据动产的种类分为车辆信托、船舶信托、汽车信托、贵金属信托,一般是以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的信托方式进行信托。
动产信托有助于生产大型设备的单位及时收回货款,以便加速资金周转和进行再生产;而且还有助于使用大型设备的单位,筹措一部分资金即能使用上设备,这就有助于社会投资者找到可靠的投资对象,因信托机构的信誉卓著,风险较少。
动产信托的种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按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式,可将动产信托分成下列三种类型:
它与管理信托的区别在于:
第一:信托目的是出售设备及收回货款;
第二:动产设备的所有权一开始就转移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根据买卖契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货款。
- 管理和处理动产信托:(又分为:a.出让“受益权证书”方式;b.发行“信托证券”方式)是指将动产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信托终结时由使用单位购入的一种信托形式。它结合了管理动产和处理动产信托的特点,信托机构不仅负责动产设备的出租管理,而且还负责出售设备。
动产信托的功能与适用范围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是为企业融通资金,提供信用担保。在动产买卖、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因租赁方或买受方资金不足、取得担保困难以及卖方或出租方对其资信状况、信用等级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动产所有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获得融资或信用担保,信托投资公司则利用自己在金融领域里的地位,发挥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监督、控制承租方、买受方的经济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委托人的商业风险,最终实现动产租赁与销售。这一信托品种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为动产设备的卖方或出租方提供信用担保,进而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处置闲置设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等行为,常导致仍具有生产能力的动产设备不适应新的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变现处理又难以取得满意的现金回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将上述闲置的动产设备按类组合,补充配套,开发功能,提升生产盈利能力,再进行出租或出售,即解决了动产所有人闲置资产的浪费,节约了维护、储存等管理费用,又能创造新的价值。这一信托品种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实现闲置动产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相互调剂,互通有无。
动产信托的基本协定 编辑本段回目录
动产信托的基本协定作为委托者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及用户三者间签订的,根据信托契约及信托的目的明确签订关于管理、处理契约的意见,确定两契约的基本线。基本协定的内容随信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1、管理处理方式。在这种信托方式下,基本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1)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信托机构间签订信托契约的预定。
(2)信托机构与动产设备使用者间关于出租和买卖设备的契约签订的约定。
(3)与信托契约、租赁契约相伴的转移方法。
(4)转移之后,如果发现动产设备有毛病,制造商或出售商有在一定期间内无偿修理的义务和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信托机构不负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5)转移之后,动产设备由于天灾、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其他一切损害,除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负有责任外,使用者也负有责任(损害负担的规定)。
2、处理方式。处理方式与管理方式的最终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出售动产设备。但两者在下面几点上不同:
(1)信托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买卖及抵押权设定契约签订的约定。
(2)与信托契约、买卖契约相伴的转移方法。
3、管理方式。在管理方式中,信托机构与使用者之间也要签订“出租及关于保养的契约”,但与管理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即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使用者之间的制造契约一般是在基本协定签订的同时或之后签订的,但在管理方式中,制造契约有可能先签订。这时就要求签订制造契约的变更契约。
办理公司债信托的基本程序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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