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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竞价交易制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所谓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开始当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时30分 ~11时30分,下午1时 ~3时采用连续竞价方式,接受申报进行撮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 买进申报:较高价格者优先;
  • 卖出申报:较低价格者优先。

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竞价交易制度按成交规则又可分为连续竞价交易制度和集合竞价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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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连续竞价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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