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竞价交易制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所谓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开始当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时30分 ~11时30分,下午1时 ~3时采用连续竞价方式,接受申报进行撮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 买进申报:较高价格者优先;
- 卖出申报:较低价格者优先。
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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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连续竞价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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