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债的保全(Debt Preservation)
什么是债的保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因为债务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清偿其债务,以使债权实现的。也就是说,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全部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总财产就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保全的权利,以保障能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其全部债权,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致因其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可见,债的保全对于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债的保全的种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1、代位权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2)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 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3)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2、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 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 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 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 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效力
- 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效力。行使撤消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物有优先受偿权。
- 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因撤消权人撤消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额比例分别受偿。
债的保全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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