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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洛尔计划(Delors Plan)
什么是德洛尔计划 编辑本段回目录
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进程:
第一阶段(1972—1978年):魏尔纳计划。1970年10月,以卢森堡首相兼财政大臣魏尔纳(Werner)为首的一个委员会,向欧共体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共同体内分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即魏尔纳计划。该计划建议从1971年到1980年分三个阶段实现欧洲货币一体化。然而20世纪70年代动荡的金融形势以及欧共体国家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异,使得魏尔纳计划几乎完全落空。20世纪70年代一体化取得的唯—的重大成果是创设了欧洲计算单位(European unit of Account,EUA)作为确定联合浮动汇率制的换算砝码,这实质上也是共同货币的萌芽。
第二阶段(1979—1998年):欧洲货币体系。欧洲货币体系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为:(1)为了稳固在世界货币体系中的地位。(2)为了把欧盟变成一个真正的统一市场。(3)为了避免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失衡。
欧洲货币的发展联盟经历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发展,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完全货币一体化(德洛尔计划)。1989年6月,欧共体12国在马德里召开首脑会议,通过了雅克·德洛尔(J.Delors)为首的委员会向马德里峰会提交的《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即“德洛尔报告”)。根据欧洲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的要求,建立一个资本能够完全自由流动的欧洲金融共同市场,是其成员国间的货币合作的进一步要求。该计划与魏尔纳计划相似,规定从1990年起,用20年时间,分三阶段实现货币一体化,完成欧洲经济货币同盟的组建。
(一)第一阶段
阶段性目标:与建立内部大市场的步调保持一致,加强经济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进一步推动财政一体化,大力推进结构政策与地区政策,增加执行结构政策与地区政策的基金,以减轻成员国的发展不平衡。
货币一体化方面的具体目标:所有欧共体成员国的货币均纳入汇率联合干预机制,而且还要求各国采行同等的汇率可容许波动幅度。此外,第一阶段还要求清除所有在私人使用欧洲货币单位方面的障碍。
(二)第二阶段
阶段性目标:继续加强结构政策与地区政策,继续充实结构基金。进一步协调经济政策,并逐步运用多数表决原则制定共同体的政策目标。 货币一体化方面的具体目标:
(1)要求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ESCB),它不排斥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而是一个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
(2)将逐步收缩汇率可容许波动幅度,并尽量避免法定汇率的调整。
(3)适当聚集各成员国的部分外汇储备。
特别重要的是:各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决定权将逐步让渡给共同体,由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制定整个共同体的货币政策。
(三)第三阶段
阶段性目标:大力推进财政协调,对各成员国财政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逐步扩大共同体制定经济政策的权利。
货币一体化方面的具体目标:
(1)外汇市场干预应尽可能使用共同体成员国货币,必要时才使用第三国的货币。
(2)进一步集中成员国的外汇储备。
(3)要求以欧洲共同体货币取代各国货币。
德洛尔计划的关键是第一阶段,事实证明该计划最终达到了其目标。
鉴于各成员国对“德洛尔报告”的反应各不相同,为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推进欧洲的统一,1991年12月,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峰会上签署《关于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的目标是:最迟在1999年1月1日前建立“经济货币同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t ,EMU)。届时将在同盟内实现统一货币、统一的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以及统一的货币汇率政策。为实现上述目标,《马约》规定了一个分三阶段实现货币一体化的计划。
《马约》签订后的一体化进程与欧元的产生:欧元实施时间表。1998年5月,决定参加国;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2002年1月1日,欧元现金投入市场流通;2002年7月1日,各参加国货币完全退出流通。
德洛尔计划的相关焦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德洛尔计划提出,为促进一体化发展,必须促进欧共体内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为此应大大增加资金援助,增加结构基金。这些落后国家和地区包括葡萄牙、爱尔兰、希腊三国,西班牙部分地区、意大利南部、英国的北爱尔兰、法国的海外省。其人口占欧共体人口的20%。由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承担援助金额的80%,其余要从指导农业基金、社会基金中开支。由于不仅由地区发展基金还要从农业基金和社会基金中提供一部分,来改善欧共体内结构不平衡状况,德洛尔把这部分基金称为结构基金。德洛尔计划建议从1987年到1992年,在共同体预算中把结构基金增加一倍,即从1987年的70亿欧洲货币单位增加到 140亿欧洲货币单位,比重从16%增加到25%。
德洛尔计划就预算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新思维,它首先对自有财源的总值建议在1987年到 1992年间不超过欧共体每一年国民生产总值((3NP)的1.4%为最高限额;其次建议自有财源由四部分组成,除以前规定的3种以外,再增加一个新来源:即以前规定的3种收入如不敷预算之需,则根据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分摊。德洛尔计划认为,这将增加欧共体的预算财力。
德洛尔计划一经提出,共同体各成员国整整讨论、争论了一年,其中1987年6月布鲁塞尔首脑会议和同年12月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均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也没达成协议。直到1988年2月11日—12日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才就财政制度改革问题达成协议,接受了德洛尔计划的基本原则。南方和北方国家都作出厂让步和妥协,在财政制度改革上达成协议。其中对德洛尔计划改变较大的,是对自有财源最高限额从1.4%降低到1.3%,比德洛尔计划降低了0.1个百分点。
到1992年底,即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前夕,德洛尔计划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农业基金在共同体预算中的比重下降了;1992年共同体总预算的开支高达624亿(实际开支为665亿)欧洲货币单位,占欧共体国民生产总值的1.2%,欧共体的财力有了很大提高;用于帮助落后地区的结构基金在共同体总预算中的比重有很大提高,从1986年17%上升到1992年27%,提高了10个百分点,超过了原计划所规定的25%,绝对数额达到180亿欧洲货币单位,比德洛尔计划规定的140亿还多出40亿欧洲货币单位,表明欧共体用以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资金增加了,为统一大市场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但是,建立统一大市场、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所需巨额资金需求远不是1992年共同体总预算能够满足的,于是又于1992年又提出进一步促进财政制度改革的第二个德洛尔计划(DelorsⅡ Package)。
第二个德洛尔计划建议从1993—1997年5月共同体预算在共同体国民生产中的比重增长0.17个百分点,即从1992年1.2%增加到1997年的 1.37%,引起了一场大的争论,富国反对,穷国赞成。1992年12月爱丁堡欧洲理事会会议就此达成了协议,批准了关于1999年前欧洲共同体财政安排的德洛尔计划。会议决定把第二个财政改革计划的年限延长两年,到1999年,财政预算规模要达到84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占共同体国民生产总值的1.27%(仅增加0.07个百分点);第二个德洛尔计划和爱丁堡会议决定扩大原来的结构基金和新设的协调基金,又称凝聚基金(Cohesion Fund)这两项基金用以帮助欧盟成员国中较贫困的国家和比较落后地区的发展,1993年它们在共同体预算中所占比重为1/3,以后还要增加。用巨额资金保证共同体内均衡发展,适应一体化的需要。这是符合《罗马条约》的目标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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