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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等价物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较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等。

现金等价物的特点:
现金等价物则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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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义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期限短;
(2)流动性强;
(3)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
(4)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小。
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所强调的是现金等价物的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小则强调了现金等价物的支付能力的大小。这里所说的期限较短,一般是指从购买之日起,3个月内到期。因此,典型的现金等价物包括自购买之日3个月到期的短期债券,它们必须是能够轻易地转化为已知数额的现金。企业作为短期投资而购入的可流通的股票,尽管期限短,变现的能力也很强,但由于其变现的金额并不确定,其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大,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的产生条件:
现金等价物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短期易变现投资:
1、它们必须可以转化为确定数额的现金。
2、它们的到期日必须很接近,以至于不存在因利率变动而导致它们本身价值变动的重大风险。
因此现金等价物具有随时可转换为定额现金、即将到期、利息变动对其价值影响少等特性。通常投资日起三个月到期或清偿之国库券、商业本票、货币市场基金、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等皆可列为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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