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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编辑本段回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到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的区别,有这样几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三,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新农保试点 “十一”前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正不断扩大覆盖面,到年底将有超过12亿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会在“十一”之前启动,使我国农民在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此外,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落实到位,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200元,月人均增加110元。
  胡晓义介绍说,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年上半年取得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经超过3.3亿,新农合参保人数达8.3亿。今年全国所有的城市都将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力争到年底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医保人数达到3.9亿,加上新农合的参保人数,整体上将有超过12亿的中国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医疗保障水平也得到提高,国家已出台文件,要求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都要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比去年提高平均5个百分点。
  胡晓义同时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各地意见,预计会在“十一”之前启动试点。新农保和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在筹资结构方面有很大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胡晓义认为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待试点完善并全面推开后,我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对目前社会上热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中“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列入工伤的范围”,胡晓义表示,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很多新亮点,比如说实施范围扩大了,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再比如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原来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需要经过行政仲裁、法律诉讼,现在把链条缩短,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而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是不是列入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修改。他表示,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还在征求意见,这本身是一个汇集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来源:《人民日报》)
  
二、人保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一)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内覆盖10%左右的县(市)。继续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抓紧起草相关配套文件,根据方案的要求,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办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提高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是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工作。
  (四)是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密切跟踪各地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专家详解新农保试点方案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政府的意见,准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高帆,曾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就相关具体问题作了解答 。
  基础养老金或超55元
  记者:“新农保”的缴费基数、费率、基础养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农民工也可以参保
  记者: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农保”吗?
  高帆:对于农民工参保问题,我们是这样考虑的:现在农民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缴费年限最低15年
  记者:“新农保”缴费年限是多久?
  高帆: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记者:每月大概能领多少养老金?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
  高帆:《指导意见》确定了一个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果参保农民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多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标准。我们测算,如果按最低费率4%,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一年可以拿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养老金从60岁开始领,不分男女。
  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一位专家据此推算: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761元。如果按该标准测算,符合条件的农民一年可以领到1190元养老金,“当然,届时农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于现在的水平。”

养老金,全民有份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如果你是公务员


   公务员养老保险不宜单独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其中关于公务员群体将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将单独规定、另行安排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杨团研究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如果执行《草案》的规定,将使我国目前已经被严重撕裂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无力,并将人为造成不同群体间的身份歧视,甚至敌视。
  《草案》第9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另行安排。杨团研究员明确表示,反对这种针对某一特定人群制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做法。
  据杨团介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对城市居民、城市职工、农村农民、农民工作了单独的规定,每一个群体都有不一样的标准,她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撕裂了本应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草案》在内,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缺乏整体规划,使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这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形式不能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如果再对一些群体单独规定,就会让社会保险制度的效能再打折扣。
  据杨团介绍,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虽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之初,曾经针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特定群体出台单独规定,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这些国家或地区都在不断地整合这些分散的保险制度,“如果中国现在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还从分散的状态开始,是不符合发展趋势的。”
  杨团研究员还强调:“此外,人的身份是会变的,而不同群体如果都有单独的规定,那么,这些制度怎么适应人的变化?这就需要设计制度的接口,这种需要不同制度对接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来说增加了成本,对个人来说也增加了人员流动的风险和成本,反过来又会约束人员在不同社会角色间的正常流动,这对社会没有什么好处。”
  公务员养老制度能否与国际接轨
  历时一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70501件。《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保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这样做是否妥当?”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克忠对此提出质疑。(2月20日《上海商报》)
  王克忠认为: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于情于理,都不宜让公务员从《草案》单独出来,另外制定一套社会保险制度。在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下,我国公务员无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只要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在职期间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相对于企业单位等其他行业的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优越的待遇。
  然而,这也是一种社会不公。要改变这种社会不公,就必须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建立全国各行各业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平台,但这必然触及公务员既得利益,因而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相当阻力。这种阻力无疑来自执掌着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公务员和官员群体本身。时下我们遇事常用听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那么,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上,为什么就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呢?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1983年以前,联邦政府雇员的养老保险金制度,也一直在社会保障计划之外独立运行,但为了应对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危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联邦政府对1983年以后新雇公务员全部纳入了社会保障计划,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公务员的雇主是政府)共同缴纳,从此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制度与联邦社会保障计划实现了并轨;在法国,早就建立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单位和个人缴费,公务员服务年限满15年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服务年限不满15年、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时,可以将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到基本保险体制;在智利、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统一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由此可见,将公务员养老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是不少国家公务员养老制度发展变化的大势所趋,成为一种通行的做法。从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促进了社会公平,也打开了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绿色通道”。在我国正在致力于建立公平、和谐社会,探索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机制的今天,我们在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上为何就不能少走一些弯路,直接借鉴国外公务员养老的成功经验,在这次改革中将公务员养老一步到位地纳入了社会保障计划呢?
  
二、如果你是事业单位人员

  
  事业单位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和企业一样,参加养老保险;一种和公务员一样,领退休金。未来,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一部分将纳入企业性质,一部分将纳入公务员性质,养老金怎么领,就看你所在单位的归类。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目标绝非财政减负(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唐钧)
  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只有三类组织,即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我国事业单位的提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组织分类中的一种。我们选择的改革方向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规律办。一部分要转成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当然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了。正如专家所说,从1994年开始,广东很多事业单位就已经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了。
  其实,目前养老金的实际状况并非像一些媒体所说的那样,企业单位一定是低的,事业单位一定是高的。企业单位中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企业,一般都偏高。这些企业的退休人员除了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以外,还有企业年金。另外,他们住房公积金都是按高标准交,到退休时一次性领取本身也带有“养老”的意义。而事业单位中在基层工作的教师和医护人员一般都偏低。退休前每月的工资就不到2000元,退休后再打个折扣,也就每月1000元多一点。
  改革的目标也绝非“减轻财政负担”。因为现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的“老人”支付的1000多亿元,实际上就照此办理一直支付下去了。现在没退休的,要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去操作,实际上还有一笔费用要考虑,就是单位负担的那20%养老保险交费。如果“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有2000万人,这笔钱粗粗估计也得要100个亿。难道要单位从经营收入中来交这部分钱?真如此,学校、医院就得多收费,“看病贵”、“读书贵”的问题何以解决?不改革,财政是只为退休的人支付养老金;一改革,财政还要为在职的员工掏保险费。因此,政府不是少出钱了,而是每年还得多出钱。这充分说明,减轻财政负担根本不是这一轮改革的“选项”。
  现在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只有每月1000元多一点,确实很低。但这个平均数还不能说明问题,因为企业退休人员中包括上个世纪末下岗、失业,以及后来转制的那部分人,他们下岗、失业、工龄买断之后,交纳的保险费只是象征性的,所以他们的养老金特别低。估计有60%到70%的人,甚至更多,都在上述平均线以下。要指出的是,这是国企改革的“后遗症”。社会政策理论有一个说法,就是所有的政策都是双刃剑,都有副作用,上世纪90年代政策的“后遗症”现在充分暴露出来了。应该说,眼下当“4050部队”进入老年期的时候,应对他们有个交代——要让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在当前很热闹的相关讨论中,最让人揪心的是“企业”的人和“事业”的人在相互攻击。维护自己的利益没有错,但相互攻击对谁也没有好处。请大家注意媒体报道:权威专家透露,广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方案目前还处于收集数据和进行测算阶段,尚未形成具体草案。
  
三、如果你是城镇企业员工

  
  有城镇户口的企业员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公司给你缴纳工资20%的养老基金,进入统筹帐户;你自己缴纳8%,进入个人帐户。好的企业,比如国企,还有企业年金。等你退休了,个人账户的会分批发给你。统筹帐户中的,要依照当地平均工资和你历年的工资水平、以及缴费年限发给你。
  养老金计算办法
   核心提示: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200元。
  (一)、城镇就业职工如何养老
  有城镇户口的企业员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公司给你缴纳工资20%的养老基金(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平均工资60%为基数;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进入统筹帐户;你自己缴纳8%,进入个人帐户。好的企业,比如国企,还有企业年金。
  (二)、养老金计算办法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
  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三)、城镇就业职工如何“异地养老”(广州日报 2009-2-08 唐钧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人保部2月5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项专门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部门规章。从目前媒体上反映出来的公众意见看,有的叫好,有的摇头——前者能将其称作“一次户籍‘革命’”,后者则直指其“与社保法相矛盾”——反差之大,令人咋舌。
  应该说,这项法规可能会给跨省流动就业的城市企业职工带来一些利好消息:首先,以往在讨论与流动就业相关的问题时,被关注的总是农民工,而有城镇户口的流动就业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尤其是养老保险权利,很久以来都被搁置在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其次,一部分在流出城市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流入城市工作后,关于他们应不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政策上是非常模糊的。就是他们想缴纳,也不知道是应该在原工作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交还是在现工作地交。《办法》的出台应该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标的。
  其实,根据以往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个企业职工,不管他有无户口,在一地工作并满足累计缴纳15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他就应该可以在当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然,现在不少城市对此都加上了一些附加条件。譬如必须持续交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譬如将“累计缴费”偷换成“连续交费”,等等。这些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而《办法》给了流动就业人员一个“十年期限”。
  《办法》实际上规定了跨省流动人员将来可以在哪里领养老金。有人认为:“一个人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中心城市工作,即便户口不在那里,只要参保满10年就可以在当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样的理解只对了一半。《办法》中对此还有一些明确的限制,譬如,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就不行。另外,还有一些条件,《办法》中没有明说,但是很关键。譬如,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中心城市工作并缴费的时间必须符合“最后的”要求。曾经在北京、上海工作过10年,但后来又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10年,那就不行了,只能在后来工作过10年的这个地方退休并按那里的标准领取养老金了。一个跨省流动的企业职工,能够在上海、北京持续工作到退休的能有几个?
  从实际情况看,北京、上海的生活水平较高,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又会较低(转移时损失了一部分),加上医疗保险还不知是否能够配套,所以大多数的外来人口会选择回家养老。拿着北京、上海相对较高的养老金(但是比有户口的退休人员还是要少许多),到生活水平较低的家乡养老,这恐怕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但是,这样一来,养老金要月月由北京、上海往养老居住地汇,这就是现在也有的“异地养老”模式,其中的苦处也是很明显的。最起码每个月退休人员要证明自己还活着,就很让人有失尊严。
  如果非想在北京、上海领取养老金(一般来说相对水平可能会高一些),恐怕就得充分利用《办法》给出的政策空间:首先你要在自己最能发挥潜能的时间进入北京、上海(好找工作),而且一定要在那里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如果其间你遭遇失业,就一定要设法补足。然后,一直到退休。如果你到其他地方打工,时间不能超过10年。哪怕是那份工作再适合你,工资和福利待遇再好,你到时候也只好放弃。
  如果政策大环境不变,你又能坚持不懈地做到以上几点,祝贺你,可以成功地在北京、上海领取养老金了。
  
四、如果你是农民工

   农民工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之前基本领不到,因为公司负担不起,能逃就逃。就算办了的,一换地方就取不了,所以农民工纷纷退保。今年初出了个《办法》,要求公司改为交12%,又给了一个异地接续的方法,再不许办退保。
  人保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两个办法答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之际,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就两个办法中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记者:首先请谈一谈为什么要制定这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覆盖面不断扩大。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2.19亿人。但同时也要看到,30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打破,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务工;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常态。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在加快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制订适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从根本上讲,制定实施两个办法,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变化和运行特点的状况,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都有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为什么不能制定统一的办法,而要制定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第一,都是跨地区流动就业;第二,都有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因此,两个办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并大体平衡。比如,在各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应累计计算,个人账户资金都要全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都转移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2%。
  不同点在于: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政策措施。
  记者: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约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各地反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不少矛盾。请问主要问题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综合各方面反映,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一是缴费难。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二是转移难。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怎么解决这“两个难”的问题?现在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主要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就提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是解决农民工参保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按照这样的原则,在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政策,目标是使广大农民工都能实际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还要使跨地区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通过接续和累计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记者:按照上述办法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权利?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记者:这个办法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记者:除了农民工外,还有一些参保的城镇职工也反映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请谈一谈这方面情况,突出矛盾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总的说来,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记者:现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什么叫“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记者: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记者: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记者:我注意到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是怎么考虑的?能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吗?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记者:两个办法实施后,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是不是很麻烦?比如说,跨地区流动就业是不是要自己往返两地办理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配合两个办法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加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使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烦。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记者:不再实行“退保”政策后,怎么保证农民工对自己的累计权益看得见、摸得着、能放心?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我们正在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查询系统。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这有点儿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量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三点意见
   农民工退休养老的地点应该是可选择和可调换的,他们的退休金就由他们选择的“退休养老地”发,待遇水平按各“参保地”的省级平均水平和缴费年限(具体到月)计算。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开始征求意见。对一些在设计上似乎还会使人产生疑虑的地方,个人提出3点浅见:
  其一,在“(农民工)办法”关于“转移接续”的规定中,没有涉及资金怎么走。农民工带走的是“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是“有价证券”吗?其实,按照此前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不许“转移接续”的规定。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但是,因为对资金的“转移接续”没有个明确的说法,甚至还有这样的匪夷所思的规定:“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意味着转入地接收的是“个人缴费部分”,而支付的是“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而且还要保证“按时足额”。从这项规定也许可以推及全面,正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诸侯割据”而且资金转移受阻,所以到后来各地一般都不会接受“转移接续”。“(农民工)办法”中对这一点的表述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其二,“(农民工)办法”要求农民工要有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是合理的。但是,规定“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这就令人费解了。
  首先,截至2008年底,全国只有30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占全国3000多县(市、区)的1/10。所以,至少是近几年,“没有参加”的居多,而“没有参加”的只能“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这就不合理了。累计缴费不到15年的,可以减少养老金金额,但千万不要简单地“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有个最低限度也是合理的,譬如美国《社会保障法案》初建时,规定参保3年以下的一次性支付,但是支付的是包括雇员、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利息。
  其三,“(转移接续)办法”中关于“退休地点”的规定似乎也很令人费解。这涉及“户籍所在地”和“最后参保地”两个概念,“办法”规定,在“最后参保地”要有10年的参保记录才能按此地的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否则就要找上一个有10年参保记录的地方,按那里的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如果都不满10年,要按户籍所在地的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
  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呢?在一个地方工作若干年,那段时间就按那里的退休当时的待遇水平计算,这样不是很明确吗?如果这个“最后参保地”和“户籍所在地”按省级单位计,那还好说,要是具体到市、县,岂不麻烦。更为合理的办法可能是,农民工退休养老的地点应该是可选择和可调换的,他们的退休金就由他们选择的“退休养老地”发,待遇水平按各“参保地”的省级平均水平和缴费年限(具体到月)计算。这对解决“异地养老”问题也有好处。
  
五、如果你是农民,55元起

  
   中央财政首为农民养老埋单,标准最低55元
  国务院决定今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其基础养老金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中国农民自古以来依赖土地和子女养老的模式即将发生改变。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逐步推开,他们以后将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每月领取养老金。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包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这也意味着,中国中央财政首次对农民的养老承担责任。对于中国农民而言,这一政策的意义,堪与2006年正式取消延续了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相提并论。
  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民政部截至2005年底的数字,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区划2862个。
  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人社部官员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说,10%试点县的选择,将先由各省提出申请,国务院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安排,原则上每个省都可以有试点。
  中央财政担责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讨论并原则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知情人士向CBN透露,会议讨论了由人社部提交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结合领导同志的意见,人社部和财政部两家还要对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然后可能还要向地方继续征求意见,但距离正式出台已经不远了。”这位人士说。
  人社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已经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的试点,与上述试点的最大不同在于,中央财政将出资补贴农民养老。
  昨天的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社部官员告诉CBN记者,采用“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这个提法是为了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但从制度设计来说,用“基础养老金”来取代“社会统筹”可能更加准确。
  这位官员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大不同在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制度,其基础养老金部分由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分担一部分;凡达到规定年龄,即可领取养老金。
  CBN记者了解到,当前设计的方案是,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起步,地方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但不能减少。中央财政根据地区不同给予补贴,初定西部地区补贴80%,中部60%,东部20%。
  上述知情人士也表示,这是一个初步的方案,下一步还有可能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
  根据各地先期试点的情况来看,财政对于农民的补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发放的时候补贴,凡是60岁以上的人口都可以领取养老金;二是缴费的时候按照定额或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三是在领取和发放的时候同时都给予补贴。
  人社部的官员也表示,最终由国务院下发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可能将尊重地方试点的经验,给予地方更多的弹性空间。
  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会议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会议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上述官员透露,今年年满60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的养老金底限初定为55元,财力好的地区可以增加,北京已经达到了280元。
  会议还表示,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这个制度将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对CBN记者表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一个克服老年贫困的制度,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数额是非常低的,但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这个制度同时也为农民建立个人账户,通过长期积累后这部分钱也能发挥养老作用。
  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曾公开表示,按照十七大所提出的“2020年之前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表已经非常紧张。
  但上述人社部官员也表示,在先期试点中,北京仅仅用了一年就实现了全覆盖,说明这是非常受农民欢迎的制度,只要财政补贴到位,也许在未来三到五年之内就可能实现这个目标。

漫漫“农保”路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才有社会救济。
  1986年 国家“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保,当时开始有农民外出打工,收入有所增加,先在江浙一带的乡村试点,建立了养老基金。
  1991年 选择山东的五个县进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1995年到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了此项制度,参保率为9.47%。
  1998年 国家整顿保险业,农村养老保险进入暂停整顿时期。
  1999年 国务院提出要在农村搞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收费较高。
  2002年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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