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签署国家】编辑本段回目录
◆原欧洲共同体12个国
比利时
丹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希腊
西班牙
法兰西共和国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1月1日加入国
芬兰
奥地利
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国
斯洛伐克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立陶宛
捷克
斯洛文尼亚
塞浦路斯
马耳他
匈牙利
波兰
◆2007年1月1日加入国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马其顿(2004年3月22日)
比利时
丹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希腊
西班牙
法兰西共和国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1月1日加入国
芬兰
奥地利
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国
斯洛伐克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立陶宛
捷克
斯洛文尼亚
塞浦路斯
马耳他
匈牙利
波兰
◆2007年1月1日加入国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马其顿(2004年3月22日)
【货币联盟条约】编辑本段回目录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式签订了该条约。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加入欧盟的两项重要标准】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欧元区稳定和增长协议,区内各国都必须将财政赤字控制在GDP的3%以下,并且把降低财政赤字作为目标。同时,各成员国必须将国债/GDP占比保持在60%以下。上述两条也是其他欧盟国家加入欧元区必须达到的重要标准。
【目标】编辑本段回目录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走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1999年1月1日,11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它们是: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和奥地利。希腊在2000年12月加入欧元区。斯洛伐克在2009年1月1日欧元区建立十周年之际加入欧元区。瑞典、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1999年1月1日,11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它们是: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和奥地利。希腊在2000年12月加入欧元区。斯洛伐克在2009年1月1日欧元区建立十周年之际加入欧元区。瑞典、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政治联盟条约】编辑本段回目录
《政治联盟条约》由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与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
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1.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欧洲公民身份:欧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6.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7.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1.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欧洲公民身份:欧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6.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7.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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