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费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供热费,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进入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一定费用,主要用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房屋等一切的相关费用。
供热费-缴纳原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居民取暖方式
供热费主要根据房屋供热建筑面积来计算。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共楼梯间和敞开式阳台的单元门以内建筑面积,其中原封闭式(自己封的不算)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
供热建筑面积可按以下方式计算:1、以房屋竣工图为准,图纸上标出的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就是供热建筑面积。2、若是老住宅没有竣工图作为依据,则以使用面积(公产房本上的计租面积)乘以系数1.3就可算出供热建筑面积。该系数是根据各种住宅的房型、结构,经测量求得的平均值。如双方有争议,则以现场丈量为准,两户之间的共用墙量至墙中线,外墙一律量至外墙皮。跃层住宅房屋也按以上标准收费,其上层坡顶部分局部低于2.2米的空间安装散热器的按70%收费,未安装散热器的按50%收费。对于特别高的特殊房型,挑高超过3.5米的,每增高0.35米增收10%供热费。
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目前中国热价原则上仍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去年11月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如果“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或“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发改委的上述表态意味着,各地企业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向相关部门提出调价方案。
供热费-价格调整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8年9月12日,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表态:各地可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适当调整供热价格。这也是自年初热电企业反映经营困难以来,发改委首次表态供热价格可适当上调。
通知说,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
同时,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还表示,将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方面,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同时,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
供热费-社会反应编辑本段回目录
《通知》明确表示: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
北京热力集团销售公司表示,未接收到供热价格要上涨的消息。对于民用价格上调,发改委也明确表态,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
北京热力集团销售公司表示,未接收到供热价格要上涨的消息。对于民用价格上调,发改委也明确表态,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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