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公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估价公约简介 编辑本段回目录
估价公约《海关商品估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即的简称,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它是协调成员国关税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国际性公约,成为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法典。与《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同时签署的还有《关于成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和《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估价公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国际贸易,订立尽可能高度统一的海关估价方法,确实可靠的以货物的统一估价为基础,简化国际关税谈判和外贸统计的对比。
《估价公约》共18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1、要求缔约国按公约规定将附件1中的海关估价定义订入其本国法,并自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执行该定义。估价定义中规定的完税价格为正常价格,即货物进口时相互独立的贸易双方可以在公共市场上购得该货物的价格。
2、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监督公约的执行,保证公约的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所有采取本公约的理事会成员国均有权派代表参加。
3、缔约双方或各方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应尽可能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海关估价委员会审议;海关估价委员会不能解决争议,应由该海关估价委员会提交理事会。争议双方可以事先承认海关估价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该方有约束力。
《估价公约》规定的完税价格审定方法,与《关贸总协定》略有不同。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审定完税价格的一般原则,即: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内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决定以成交价格为估价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在此基础上修订为《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又称为《海关估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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