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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5条)。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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