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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型合资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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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1、含义:所谓非公司型合资是指投资者在合资结构中相互独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相互独立”包括:
第一,每个投资者单独安排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
第二,投资者各自筹措生产所需的各种费用和原材料;
第三,每个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每个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产品及其处置权;
第五,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其纳税收入问题;
第六,投资者之间的责任独立,不承担任何共同或连带责任;
第七,投资者派代表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合资关系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委托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日常工作。

二、案例1: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项目融资编辑本段回目录

1、基本情况
(1)1981年开始建设,1982年停建;
1984年恢复建设,986年试生产,1988年投产。
(2)投资者:
①项目发起人
美国铝业澳大利亚公司(45%)
维多利亚州政府(25%)
②其他投资者
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10%)
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10%)
日本丸红公司(10%)
(3)投资结构:非公司型合资

三、案例2:加拿大塞尔加纸浆厂编辑本段回目录

1、资料
1986年,中信公司联合加拿大鲍尔公司共同收购塞尔加纸浆厂;非公司型合资;中信公司占有50%的比例,需资金5700万加元;
中信公司使用银行贷款安排项目融资。
中信公司为项目融资提供的担保包括:提货与付款协议、资金缺额担保和准股本贷款担保。

四、案例3:澳大利亚恰那铁矿项目编辑本段回目录

1、资料:
1988年,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哈默斯铁矿公司采用非公司型合资,进行铁矿项目开发;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占有40%的权益。
项目采用“有限追索杠杆租赁融资模式”,联合安排,分别承担责任。
项目的建设、生产运行以及项目产品的生产、运输由哈默斯铁矿公司承担;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与合资双方签署了长期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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