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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 600595
  股票简称 中孚实业
  公司代码 03130134
  公布日期 2006-8-1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HENAN ZHONGFU INDUSTRY CO., LTD
  注册资本 22862.7797(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 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张洪恩
  董事会秘书 姚国良

一、发行人概况 

本公司是1993年12月10日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8,528.272万元,住所为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恩,主营业务为电解铝及铝型材系列的生产和销售,电解铝产能4.5万吨/年。

二、公司历史沿革                                                                                                                                              

 1.1993年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情况 

本公司是1993年2月16日经河南省体改委豫体改字(1993)18号《关于设立巩义市中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巩义市电厂、巩义市电业局、巩义市铝厂共同发起设立,于12月10日注册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总股本7,819.8万元,名称为巩义市中孚股份有限公司。 巩义市电厂以经评估确认的生产经营性资产5,018.2万元出资,占公司总股本的64.17%,由巩义市国资局持有;巩义市电业局以现金760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9.72%;巩义市铝厂以现金250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3.20%;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和公司在册的990名职工均以现金出资。所有股东均按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股份.

2.公司股权变更、柜台交易和资产重组情况 

(1)1994年股权转让情况 1994年3月18日,公司股东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洛阳吉利石油公司、谭村湾煤矿分别和公司另一股东巩义市电业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2.6万股、48.3万股、31.7万股、19.4万股转让给巩义市电业局。 

(2)1996年公司重新确认情况 1996年11月,根据国发[1995〗17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河南省体改委以豫股批字[1996〗30号《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确认的批复》对公司予以重新确认,公司在河南省工商局重新登记注册,更名为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997年增资扩股情况 根据河南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豫证办字[1997〗28号《河南省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中上柜交易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南省体改委豫股批字[1997〗59号《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批准,1997年9月公司实施增资扩股,以每股1.57元的价格向内部职工定向增资发行708.472万股。增资后公司总股本8,528.272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2,162.372万股,占总股本的25.36%。 

(4)股权证挂牌交易和停止交易情况 根据郑州市体改委郑体改字[1997〗第93号《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权证在河南权证交易所挂牌交易请示的批复》批准,1997年11月公司2,162.372万股内部职工股在河南权证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国办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的规定,1998年9月本公司股权证停止交易。

(5)1998年控股股东变化情况 根据巩义市政府1998年11月巩政文[1998〗67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通知》、1998年12月巩政文[1998〗68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的通知》和巩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巩国资[1998〗7号《关于调整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通知》,巩义市国资局持有的5,018.2万股公司股份、巩义市铝厂持有的250万股公司股份划转豫联集团。划转后,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26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7%,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6)1999年资产置换情况 1999年初,巩义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依托本地丰富的煤炭资源优势和氧化铝供应优势,以煤带电、以电促铝,将铝发展成为巩义市支柱产业的指导思想,根据本公司与豫联集团铝业分厂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计划通过与豫联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实现铝电合一的经营模式。 1999年,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9月20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豫联集团和本公司分别聘请河南审计事务所(现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豫联集团和本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9月30日;河南省国资局于10月25日对豫联集团和本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10月26日,本公司与豫联集团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书》。按照该协议,双方以置换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参照资产评估基准日至置换日的资产变动情况,确定了资产置换价值。公司以1-5#发电机组的117,405,777.66元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部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与豫联集团铝业分厂的212,537,994.73元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了置换,差额部分95,132,217.07元从公司对豫联集团的应收账款中一次性扣除,双方开立票据予以结算,并办理了相关资产的变更手续。 资产置换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置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产生了积极影响。通过资产置换,公司的主营业务由火力发电、蒸汽生产转变为电解铝及铝型材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从原来单纯从事火力发电,转变成为一个横跨两个行业,以电为中间产品,铝为最终产品的铝电合一的电解铝生产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经营模式,一方面改变了过去公司发电负荷受限及电费回收慢,资金周转困难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公司电解铝在电力供应上的成本优势,增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通过资产置换,公司减少了与豫联集团的关联交易(置换前豫联集团铝业分厂生产用电由本公司供应),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 

(7)2000年内部职工股转让情况 2000年7月,为规范内部职工股的超比例发行问题,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0〗30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以每股2.04元的价格,按32.8%的比例将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共计708.472万股(1997年增发数量)转让给豫联集团。 

(8)2001年股权转让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情况 2001年2月8日,公司股东巩义市利民冶炼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每股2.14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此次股权转让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1〗11号文批准。 2001年3月19日,河南省财政厅以豫财企[2001〗31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更予以认可,对目前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予以批复。 2001年3月28日,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4万股以每股2.14元的价格转让给巩义市怡丰实业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1〗12号文批准。


3.主营业务:电解铝及铝型材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及火力发电,主导产品为“银发”、“ZF”牌重熔型电解铝及铝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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