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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制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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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行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制度,其业务主要是垄断对外贸易,承销外商进口货物,代购外商所需货物,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保证交纳外商进出口船钞和货物税,代理政府管束外国商人的行动,传达政府对外商的政令,办理政府与外商的一切交涉事宜。

中国政府不直接同外国商人从事贸易活动,使用行商制度,其业务主要是垄断 对外贸易,承销外商进口货物,代购外商所需货物,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保证交纳外商进出口船钞和货物税,代理政府管束外国商人的行动,传达政府对外商的政令,办理政府与外商的一切交涉事宜。

清政府的商业政策,不仅对国内商业加以干预,以达到垄断和统制的目的,而且还操纵对外贸易。鸦片战争前,虽然上海、宁波、厦门等口岸,曾经有过时间短暂的对外贸易活动(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二十二年,共七十四年),但整个清代前期的对外贸易活动却主要集中在广州,尤其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广州成为唯一的对外贸易口岸,所有海上对外贸易全部集中在广州进行。因此,在广州的对外贸易活动集中地反映了清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和制度的主要内容。所以,在研究清政府干预对外贸易这一问题时,以广州的行商制度(又称“洋行制度” )作为主要的考察对象。

清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实行了闭关政策。闭关政策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 等各个方面。对外贸易的行商制度是闭关政策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行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制度,它经历了产生、完善到没落的过程。

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正式宣布开海贸易以来,开始了对海外贸易活动的干预。为了管理沿海贸易、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便利,清政府于康熙二十四年在江南、浙江、福建和广东四省分别设立了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粤海关设立于具有悠久对外贸易历史传统的广州。由于粤海关的设立,广州的对外贸易就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清政府就着手创立新的制度。这种新的制度,就是广州的行商制度。

关于广东行商制度创建的年代,过去史学界颇多争议,自从彭泽益先生《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一文发表以后,才解决了这个悬而未决的历史疑案。文章以信实的史料为确凿的根据,考证出广东洋行创设的时间为清代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文章指出:“清代广东洋货行和洋行制度的产生是紧接着粤海关开关第二年的春夏之间,即从康熙二十五年四月间开始的。”同时,又进一步考证出“广东洋货行又叫十三行,其命名的由来不是因洋行数目而定”。由于行商制度产生的时间已有定论,在此毋庸赘述。

广州行商制度在康熙二十五年四月创建时,洋行的主要职能只是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承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史籍记载说:“自康熙二十四年开南洋之禁,番舶来粤者,岁以二十余舵为率,至则劳以牛酒,牙行主之,所谓十三行也。”这说明当时的洋行所执行的职能与牙行大致相似,它们是对外贸易中的牙行。初始阶段的行商制度也类似于传统的牙行制度。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制度才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起来,成为清政府垄断、统制对外贸易的工具。

康熙后期,随着广州口岸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内部发生了激烈的竞争。 “向来外番各国夷人载货来广,各投各行交易,行商惟与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祇图夷人多交货物”。为了消弭行商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对外贸易的垄断,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各家洋行行商组织了“公行” 。在这天,行商们举行了一个庄严的仪式,大家共于神前饮血为盟,订立规约,相互遵守。翌年,由于外国商人的反对,即被废止。
  
四十年以后,“乾隆二十五年(1760),行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批司议准。嗣后外洋行不兼办本港之事”。与此同时,再“别设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贸易纳饷之事,又改海南行为福潮行,输报本省潮州及福建民人诸货税。是为外洋行与本港、福潮分办之始”。外洋、本港、福潮诸行分办业务,是沿海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结果。据《广东通志》的记载:“国朝设关之初,船只无多,税饷亦少,有行口数家,不分外洋、本港、福潮,听其自行投牙。迨后船只渐多,各行口有资本稍厚者,即办外洋货税,其次者办本港船只货税,又次者办福潮船只货税,并无官立案据。”诸行分办业务,也是行商之间竞争的产物。在竞争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资本集中的现象。这样,拥有雄厚资本的行商就对获取蝇头小利的本港、福潮行的业务不屑一顾,而资本短缺的行商也无力经营外洋行的业务。于是就自然而然地引起了行商经营业务的分工。但是,这种分工的出现,就使外洋行的行商垄断了对西欧各国贸易的经营业务。所以,在外洋、本港、福潮诸行分办业务的基础上而成立的“公行”,是当时经营对西欧各国外贸业务的行商的垄断组织。

“公行”的成立,有利于加强对西欧各国贸易业务的垄断经营。这当然要 引起行商的贸易对手,主要是东印度公司的反对。乾隆三十六年(1771)正月,东印度公司终于成功地通过行贿的手段,达到了他们瓦解“公行”的目的。由于当时的两广总督收纳了他们的贿赂银十万两,因而下令将“公行”裁撤,众商只须分行各办。到乾隆四十年(1775),外洋行的行商得到两广总督及其他官员的援助,企图重新组织“公行”。此事虽为东印度公司所反对,然而西欧各国的外商及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始终未与公司合作。结果东印度公司的反对,毫无影响,而“公行”遂得再度复兴。自乾隆四十年以后,“公行”一直是行商制度下垄断对外贸易的行商组织。从此以后,行商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对西欧诸国来华贸易的垄断经营权力,而且还获得了处理涉外事件的权力。

就在成立“公行”的过程中,行商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他们除了评估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承揽进出口货税之外,还代外商收购丝茶,以供出口;对外商的进口货物“代为运往各省发卖”的同时,他们还要充当外国商人的“保商”。据美国商人亨特记载:“洋船或其代理商如违犯通商章程,均由行商负责。官方认为行商能够并应当管理驻广州商馆的洋人与泊在黄埔的船只。行商有‘保证’他们守法的责任。因此,和每只洋船一样,每一外侨自登岸之时起,必须有其‘保护人’,于是行商便成为‘保商’了。我们的保商是(伍)浩官,当然他还担保了别人。由于这种关系,我们戏称他为我们的‘教父’。”

同时,在行商中还出现了“总商”。 “总商”是行商的首领,由资本雄厚,居心 公正的行商担任。嘉庆十八年(1813),正式批准“总商”的设置,“着照该监督所请,准于各洋商中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商事务,率领众商,公平整顿。其所选总商,先行报部存案”。至此,行商制度已趋于完善,堪称严密。在这一制度下行商成为清政府统制对外贸易的工具。他们操垄断经营对外贸易的权力,经营进出口货物的贸易,同时又代表清政府与外商交涉,对外商进行严格的管制,成为亦官亦商的特权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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