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权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衡量各类资产风险程度的标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分为五类,即0、10%、20%、50%和100%。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也进行了分类,分类结果大致如下:(1)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是:现金、存于人民银行的款项、国债抵押贷款、商业银行的同业拆放、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债权;(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同业存款、对国家投资公共企业的债权、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的担保放款、现汇抵押贷款、金融债券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其他银行的同业拆放;(3)风险权数为20%的资产为: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债权、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担保放款、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国性金融公司的同业拆放;(4)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为: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债权、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贷款、除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及可转让权利作抵押的贷款、土地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省市级金融公司同业拆放、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同业拆放;(5)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信用贷款和透支、除大型或特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担保贷款、除上述担保贷款以外的其他担保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区级金融公司同业拆放。中央银行规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