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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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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Warehouse receipt)

仓单的含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仓单的性质 编辑本段回目录

  1、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的主要事项 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 储存场所;
  • 储存期间;
  • 仓储费;
  •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仓单生效的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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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仓单 《担保法》 个体工商户 仓储合同 保险人 保险金额 所有权 提单 有价证券 权利质押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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