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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亚特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詹姆斯·斯图亚特(Jame Stuart,1712—1780),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重商主义的最后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苏格兰贵族家庭。1735年毕业于爱丁堡大学,取得律师资格后,赴欧洲大陆游学。1745年,斯图亚特参与了法国詹姆斯党的第五次复辟活动,并成为显赫人物。复辟失败后,斯图亚特流往欧洲达17年之久,并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
 詹姆士·斯图亚特在1767年所著《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一书(共5篇)中的第5篇“赋税量与其适当应用”中,专门阐述了自己的税收思想。斯图亚特财政论首先提出公债论,其次研究赋税论。他认为,历史地看,赋税是充当君主借款的一种担保而产生的,斯图亚特首先分析了税收起源和依据,认为,“赋税产生的根源是在古代社会富人的生活靠隶属的劳动与徭役维持,经济社会是封闭的。以后自由思想解放了隶属的关系,过去,奴隶主不向奴隶与农奴支付劳动的报酬,现在需要支付了,这样导致了工商业新秩序的形成,并进而促成社会经济的繁荣,换言之,没有法律和纪律就不会有工商业的繁荣。因此,为了维持持久的法律与纪律,保障国家权力、安全和独立,势必需要充分的赋税与军备。”他认为,赋税是“用作政府经费支出的,通过立法机关法律程序或同意,对国家与个人征课的以果实、劳动或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一定的贡献。”斯图亚特从重商主义出发,认为税收作用是以国家资金的形式,既为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也为穷人增加公共福利,为此要向富人征税,以充当国家资金和对外贸易的补助基金。
 詹姆士·斯图亚特对税收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是他提出的赋税原则和税收分类。他的赋税原则是:税收必须按人民的年收入公平分配,不得妨碍纳税人的再生产;应当按照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程序征税;必须制订征税最低限度原则,不能破坏税源,不能有害国民生计与资本;实行按消费比例征收的原则。
 詹姆士·斯图亚特认为累进税会侵犯个人的财产、所得和利润。他将赋税划分为三类:一是按同一比例缴纳的税,称做比例税;二是按财产和收益数额的增加而递增课征的税,称做累进税或任意税;三是对个人劳动课征的税,称对人税。斯图亚特认为,国内消费税是良税,这种税虽然会引起商品价格的上涨,减少消费,产品成本上升,但由于劳动者可以把它转嫁给他人,最终将由因富裕而变成怠惰的浪费者负担。这就是詹姆士·斯图亚特的税收转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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