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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场手工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工场手工业  “工场手工业”一词译自马克思所称Manufaktur。1932年瞿秋白译为“工厂手工业”,?1945年商务版《德华大词典》同。1953、1961年版郭大力等译《资本论》作“手工制造业”。后马列著作编译局译作“工场手工业”。本文中,“工场手工业”指其经济性质,具体组织依习惯,如绸厂、布厂、磨坊、油坊、机房、铁作、木器作等;类称用“手工厂”。
  工场手工业是资本雇佣劳动者的生产形式。但雇佣多少人始具资本主义性质,当因生产力发展状况和民族历史条件而异。在研究资本主义萌芽时,当时史料多不能区分家属劳动与雇佣劳动,我们原则上以有10人以上的厂坊为工场手工业。鸦片战争后,沿用此例。1929年公布《工厂法》,规定使用发动机器并雇工30人以上者为工厂;此后统计资料皆以此为准,我们遂以雇工10人(或稍少)以上而不足工厂标准者为工场手工业。解放后,国家统计局作有10人以上工厂统计,中央手工业管理局遂以4-9人的厂坊为工场手工业。原来,机器大工业。工场手工业、个体和家庭工业都是经济研究所用概念,硬性划界不可能,亦无意义。
  手工业无明确定义。工业革命之初,以蒸汽机代替人畜力视为惊人之举,遂以动力区分机器与手工。然水力发达区域常以古老的水轮机代替蒸汽机,亦无碍技术革命。又如历史悠久的磨坊,曾历人力、畜力、风力、水力诸阶段,及用蒸汽机称火轮磨坊,仍是利用两片石磨转动。19世纪末发明滚筒制粉和联动装置(rolling system),才实现技术革命;前此均可称手工业。进入20世纪,手工工具演变为复合装置,不少应用精密机械原理或化学反应过程;电力普及后,手工厂添置马达已属常事。因而研究工业结构者多以企业规模为准。如日本常将不足10人的厂视同手工业;日军占领华东时并规定20釜以下之丝厂为手工业。二次大战后,联邦德国以不满10人、年销售额”不满30万马克者为手工业。按规模划分,似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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