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对于用户自由上传的内容,援引“避风港原则”,互联网公司都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互联网著作权的归属进行逐一判定(“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在我国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首次规定了避风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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