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互助保险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1.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共同性主要表现为:
(1)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
(2)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
2.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
(2)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
(3)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
互助保险相关知识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为了适应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形势发展,中共中央10月9_1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明确指出: “九五其间,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到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最基本的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多种需求,社会保险还应有它的补充,这是职工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这两大保险堪称社会保险的两大支柱。
互助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先驱 编辑本段回目录
互助保险比社会保险要早诞生200多年。17世纪初,资本主义还处于工场手工阶段,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劳动者遭遇疾病、工伤和死亡的风险后,得不到救助和保障,于是工人门自发组织起来互相救济,从而萌发了互济运动和互助保险。
在普鲁士,早在17世纪初期,矿山就成立了矿工弟兄会,矿工联合会,他们建立了储蓄基金,自愿为储蓄基金交款。这便形成了早期的医药互助会。在手工业者中,每一位行业师傅和徒工也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成立了行业互助会和徒工互助会。这种组织的成员彼此熟悉,一般为百人左右,会员积累的基金自己管理,只能满足会员最低要求。
产业革命促进了互济运动和互助保险的发展。一些国家建立了全国性的互助保险机构,建立的时间分别为:德国1883年,意大利1886年,葡萄牙1891年,比利时1894年,英国1896年,法国1898年,卢森堡1901年,西班牙1908年,瑞士1911年.俄罗斯、波兰、巴西等国在这个时期也开始建立了互助会。其中象法国“互助协会”的会员在1909年达到82万人,英国“友好社”的社员1911年达到600万人。1909年,美国由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合作医疗成立了“蓝盾”协会和“蓝十子”互助团体,后来形成了全国性的组织,会员达到8000万人。
1922年第一个国际性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国际合作和相互保险联合会成立(简称ICA),对世界各国群众性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促进作用。1992年改名为国际互助保险联盟(简称ICMIF)目前已有45个国家,72个集团,142个团体参加了ICMIF,而且还在继续发展。
日本由40年代末出现了工人互助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于1976年成立了“日本全国劳动者共济生活协同组合”(简称“全劳济”)到1994年末会员人数达1320万人,1994年共济保险费收入3911亿日元,支付保险金2059亿日元,总资产达10200亿日元。新加坡在60年代获得独立后,用有人寿保险单者仅占总人口的3%,都是来自中高收入阶层。广大低收入职工迫切需求基本保障的需求难以实现。在这种北背景下,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与其所属总会英康保险合作社,向低收入职工普及互助保险。在25年见、间,总资产由立社之初的120万元增加到1994年底的20已新元,英康人寿保险有效保险占新加坡保险市场份额的20%,人寿保险1994年度为2。4亿新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2%。普通保险的保单和保费名列全国第一。
按世界银行不完全统计,当前全世界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现在已经建立了任何一种保障计划的国家和地区与165个。这表明,还有将近1/4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建立任何一种保障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互助保险还要发挥着社会保障的作用,其地位不时削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还有一个令人寻味的现象,即社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互助保险也没有消亡,而是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这说明互助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发挥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可替代的作用。
职工互助保险的性质和特性 编辑本段回目录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社会团体提倡和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它虽然具有与社会保险相同的公益性,与商业保险相近的操作性,但是仔细研究它的全部机制,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保险难以涵盖,商业保险也不能囊括的具有自身特性的保险。
职工互助保险与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承办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社会保险的建立与实施是以保证全体居民生存,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的承办者是企业法人,它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讲求经济效益的商业行为。互助保险的承办人是社团法人,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主要讲求社会效益的团体行为。
2、 指导法规不同。社会保险因为是以全体居民为保障对象,必须面对宏观经济和社会人口变化趋势,经常调整运作过程,因此它的指导基本上是政策文件,即使由政策文件上升为法规,也必须经常辅之配套政策,并且通过政策强制实行。商业保险是一种常规式的企业行为,它的知道思想是保险法规,只要在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政府不干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互助保险的指导思想是参保会员的公约,虽然它也可以上升为法规,但是它在操作上弹性比较大,比较灵活激动,操作中充满了风险爱心的道德力量和浓厚的人情味。
3、 金融运作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筹措资金。基金在存储中也要运营,但并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为了保值增值。当支付金不足是,国家财政兜底予以补贴。商业保险完全是把保单做为商品出售,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者之间是契约关系,保险主体仅从投保者那获得资金,通过运作追求利润,亏损事国家财政没有补贴义务。互助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参保者,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或个人可以赞助,金融运用的亏损由参保者共同承担,如有盈余也全部返还施惠于参保者,参保者与主办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主办者从道义上来说是义务的、非获利的自愿行为。
4、 所起的作用不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的待遇虽然不一定很高,但覆盖面很广,它以保障全体居民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为目的,因此,它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他山之石是起着“雪中送炭”的作用。商业保险是依据投保者的个人意愿而进行的一种追求回报的投资行为,险种可随着投保者支付能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但无论如何,商业保险总是起着一种“锦上添花”的作用。互助保险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自愿原则,开展灵活多样的保险个各具特色的险种。保费、保期、赔付条件可由参保者共同决议,因此互助保险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三者之间互相独立、互不代替,共同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1、 群众性。互助保险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它的起源与扩展都是集中了许多人的共同意愿,是把每个参保人的个人需要汇集成群体的共同需要。保险项目的选择和确定都需要适合大多数参保者的共同愿望。但是它在动员个人参保是又完全自愿,不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迫,因此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官方的群众基础。
2、 互济性。它是群众自发兴办的、自筹资金互济互助的组织,它的基点在于互助而不时自助,这种互助既不同于国家法规的强制,也不同于主观上的自保,而是运用“大数法则”的规律,多数人共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这是互助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
3、 公益性。互助保险是由民间团体主办,始终本着自办为主、政府鼓励的形式,资金的管理与运营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的一种形式。
4、 民主性。互助保险在资金筹集、保障水平确定、保障项目选择、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方面,都由参保者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民主决策,可以大大降低操作成本,成为低投高赔的实惠型保险。
5、 灵活性。互助保险处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它可以吸收二者的长处,避免二者的短处,使用性较强,操作简便。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之间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确立险种和利赔方式,因此可以各具特色,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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