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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赁业务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回租赁业务

  这里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医院的自有资产进行回租以达到其融资的目的。由于常针对的是医院的已在使用的设备,没有供货商的折扣,所以出租人对医院等级、设备新旧程度、租赁费率、租赁期限等因素的较高要求决定了该业务在医疗市场的成交量不会很大。因为双方能同时满足对方的条件难度很大。二是针对与医院已成交的设备供货商或投资商的回租项目。其与医院已形成分期付款销售债权或风险投资项目,前者出租方用其另有资产做成回租并以其在医院的应收帐款作质押或转让,该项目可封闭运行,以达到为供货商融资目的。若医院因种种原因不能接受租赁的方式,这样操作也可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后者操作的前提是投资项目已正常运转并有可以确认的良好效益。与前者相比有两个不同点,一是在医院使用的设备所有权属于投资人,二是前者是固定的债权,后者是或有的收益,所以在操作手段上也有不同。一般情况是设备进行直接售后回租,出租人对项目的效益享有固定的债权,另外的或有部分由投资人享受,若项目所得不够支付固定的债权,出租人可以用提取保证金、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的方式来锁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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