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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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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御神友邦守御神

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利益:
  若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公司在其残废持续期内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一百八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生首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以下二十七项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以下手术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公司将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癌症 失明 慢性肾功能衰竭 失聪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严重烧伤 再生障碍性贫血 瘫痪 中风 肌营养不良症 急性心肌梗塞 阿耳茨海默氏症 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良性脑肿瘤 主动脉外科手术 重型脑损伤 心瓣膜手术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植物人 帕金森氏症 多样性硬化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肝病末期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失语
  上述保险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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