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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态势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需要指出,从增长态势看,尽管近两年国内民间投资增幅已经明显回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投资的拉动;从全社会投资构成看,国有投资比重仍然偏高。2001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44.6%)仍然低于国有经济(47.3%),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各自所占比重更是远远低于国有经济。2000年,中部、西部民间投资总体比重分别仅为45.9%和37.5%,当地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仍然明显偏高(分别为54.1%和62.5%)。
  无论是考虑扩张性财政政策“淡出”的趋势,还是鉴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民间投资的发展仍然不足。民间投资主体面临不少有形和无形的障碍。
  (一)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广度和深度
  目前产业准入政策在不同经济类型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据调查,非公有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主要原因是:其一,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国家计委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轿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其二,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其三,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二)税负不公,抑制非公有企业的投资扩张
  一是双重征税。非公有企业除了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大大削减。二是“低国民待遇”。外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本金或另行投资,均可按投资额的40%得到所得税返还;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等等,这些优惠政策都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三是税收优惠打折扣。如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私营企业则从开办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
  (三)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
  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因而,它们不得不主要依靠自筹或其他投资来源。据笔者计算,从全社会投资的资金来源看,1997~2000年,整个民间投资占国内贷款的比重,仅从37.1%上升到38.2%;而占自筹投资的比重则从50.3%上升到56.7%,占其他投资来源的比重从42%上升到59%。绝大部分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依靠非正规、小范围的借债集资或股权融资,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四)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很不健全
  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调查,截至2001年底,仅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共计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有242项。如果加上地方收费,企业负担的各种名目收费高达数百项),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对非公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多达20多个部门和单位,但在项目投资方面却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
  (五)自身素质较低,制约着民间资本的成长
  许多非公有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一些非公有企业存在“小富即安”、甚至挥霍性消费、缺乏投资冲动的倾向,从而限制了扩大投资。中小非公有企业资信等级较低,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欺诈频出等问题;大部分中小非公有企业尚未建立起银行信用档案,再加上缺乏可变现抵押资产,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
  五、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十五”计划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改制企业一般不要控股。
  第二,加快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进入渠道。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并且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第三,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预算内资金(包括必要的国债发行)应当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技改贴息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成本摊提等方面应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相同的优惠。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要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同时,严格治理“三乱”,解除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第四,大力发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加快金融业对内开放步伐,积极发展非国有的地方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普遍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可考虑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发挥好其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通过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增加资金支持,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等,鼓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活动。在直接融资方面,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并上市流通,适时建立二板股票市场,疏通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通道。
  第五,建立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各地政府应当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可考虑成立相应的投资服务机构(尤其应当鼓励自律性行业组织发挥投资服务职能),向民间投资者发布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等。同时,在规范和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法律、财会、市场信息、企业诊断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编辑本段]投资渠道特点比较
  投资渠道 期货投资 股票投资 房地产投资 储蓄存款 国债投资 外汇投资 黄金投资
  投资对象 商品 股票 房产 存款 国债 外汇 贵金属
  投入资金 成交额的10% 成交额的100% 庞大 100% 成交额的100% 高杠杆比 100%
  投资周期 反复进出T+0 当天不能平仓, T+1 长期 一至八年 国债期限 反复进出 中长期
  费用 最少d0.5% 较少, 5% 较高 较少 一般 一般 一般
  套现能力 及时套现 隔天套现 不易 期满后 须贴现 随时套现 较好
  获利机会 涨跌都可获利 上涨才可获利 上涨才可获利 固定 稳定收益有限 风险较高 上涨获利
  收益 最高 较高 不定 最低 一般较低 较高 一般
  风险 较大 较大 期限长风险大 最小 较小 较大 一般
  风险控制 灵活可控 难控制 难控制 无 无 灵活可控 难控制
  投资机会 最多 较多 最少 固定 固定 较多 一般
[编辑本段]什么是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是以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的方式存在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形式,其投资运作方式是投资公司(investor)投资于创业企业(venture companies)或高成长型企业(growth orientated enterprises),占有被投资公司(investee)的股份,并在恰当的时候增值套现(cash out)。
  创业投资公司只投资于还没有公开上市的企业,他们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和经营创业企业,其兴趣在于最后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由于创业投资的资本叫公共股票市场投资资本流通性要低很多,所以其追求的回报率也相对高一些。大部分创业投资公司为了减少风险,不谋求在企业的控股地位,只有在投资公司谋求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方向时才会刻意追求成为最大股东;投资公司管理人员一般也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主要依赖于在投资前用一套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审查程序,评估投资的成功的可能性。分红不是创业投资家经营运作追求的目标,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来带动它的投资增值,并在恰当的时候套现退出。退出的方式可以是公开上市(IPO)、出售股权给第三方(trade sale)、创业企业家回购(buy back)、或清盘结算(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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