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弗里奇报告(Beveridge Report)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贝弗里奇报告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着手制定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士出任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主席,负责对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险方案及相关服务(包括工伤赔偿)进行调查,并就战后重建社会保障计划进行构思设计,提出具体方案和建议。第二年,贝弗里奇爵士根据部际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提交了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
报告分析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对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并系统勾画了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的宏伟蓝图。
报告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要介绍了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过程和整个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审视了英国当时保障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详细论述了报告所建议的二十三项改革的理由及具体建议。
第三部分重点讨论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老年问题以及关于伤残赔偿的途径问题。
在本部分,贝弗里奇先生在大量调查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劳动年龄人口、老年人、供养子女等不同群体对房租、食品、衣着、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由此得出了战后满足人们基本生活最低需要所需的保险待遇标准;根据英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当前养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养老金标准、改革养老金制度的建议,并且提出在20年时间内将旧制度逐步过渡到新制度的具体设想以及把退休作为享受养老金的必要条件的意见。
第四部分主要涉及社会保障预算问题。在分析社会保险支出状况之后,分析了各方的缴费能力和意愿,提出了由财政、雇主、参保人三方共同缴费的缴费方案,且就各方应承担的比例作了具体划分;同时,还专门论述了工伤保险费的筹资问题,明确了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应承担额外的工伤附加费的原则和比例。
第五部分为社会保障计划。首先论述了社会保障计划所赖以存在的三个假定,提出通过社会保险、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三个层次保障人们不同需要的重要观点。同时,在明确养老金、保险金、补助金及补贴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将全部国民分为雇员、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家庭妇女、其他有酬工作的人群、退出工作的老年人、低于工作年龄的子女等六个群体,分析了各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并就其参保的待遇、缴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
第六部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在该部分,作者详细讨论了子女补贴、全方位医疗康复服务和维持就业问题,提出把消除贫困作为战后的基本目标,即社会保障计划的目标是:确保每个公民只要尽其所能,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收入尽自己的抚养责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贝弗里奇在勾画社会保障计划时遵循三条指导原则。
其一,既要充分运用过去积累的丰富经验,又不拘泥于这些经验,而被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的部门利益所限制和驱动;
其二,把社会保险作为提供收入保障、消除贫困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内容;
其三,确定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
具体体现是,一方面在国家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不应扼杀和替代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另一方面,国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宜定得过高,而应给个人参加自愿保险和储蓄留出一定的空间。
报告继承了新历史学派理论有关福利国家的思想,从英国现实出发,指出贫困、疾病、愚昧、肮脏和懒惰是影响英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五大障碍,并据此提出政府要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工作、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建议。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提出国家将为每个公民提供9种社会保险待遇,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并根据本人经济状况提供国民救助。其中有许多为新的福利项目,如为儿童提供的子女补贴在福利制度发展中是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福利国家的核心,打破了传统的家庭赡养职能,由国家直接代替家庭向非劳动人口承担部分赡养责任。
另一项重要突破是提出了建立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报告还要求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每人每周缴费,无论人们原来的收入如何,无论个人的情况及风险程度怎样,都必须强制参加保险,缴费费率相同,失业保险金、残疾保险待遇以及退休养老金等各种待遇也都应当实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强制性的基本保险项目由国家实施。这都突破了英国原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只限于某些群体的限制。
报告指出,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三是统一原则,即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四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必须以劳动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这些原则的提出和实施使社会保障理论更加丰富和趋于成熟。
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英国政府于1944年发布了社会保险白皮书,基本接受了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并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如1946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基本采取了报告的建议,规定参保人必须按照年龄、性别和婚姻及就业状况不同缴费,在业人员待遇按照同等比例确定,失业、生育、疾病、丧偶和退休等各项福利待遇都是如此。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贝弗里奇也因此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报告和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影响到了整个欧洲。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效仿英国,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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