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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条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专利法条约

《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 PLT),2000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同时通过的还有《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以及《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参加这次会议的有130多个国家、4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及20多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专利法条约》规定,该条约应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了批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生效.2005年1月28日,罗马尼亚成为第10个向WIPO递交加入《专利法条约》文书的国家.为此,《专利法条约》于在2005年4月28日生效.

《专利法条约》共2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缩略语;总则;该条约适用的申请和专利;安全例外;申请日;申请;代表;来文;地址;通知;专利的有效性;撤销;期限上的救济;在主管局认为已作出应作的努力或认为非故意行为之后的权利恢复;优先权要求的更正或增加;优先权的恢复;实施细则;与《巴黎公约》的关系;《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修正和修改的效力;大会;修订;国际局;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生效;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该条约对现有申请和专利的适用;保留;退出;语文;签字;保存人;登记.该条约框架下形式要件的标准化和简单化,将降低错误率并有利当事人较少丧失权利.此外,由于消除了复杂的程序和简化了专利流程,专利局可以更有效地操作并降低费用,这些均可能对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更为有利.

《专利法条约》旨在协调国家专利局和地区专利局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和维持专利的程序.其规范的主要内容有:1、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请人因未满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的有关程序;2、适用于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一套单一的国际标准化形式要求,该要求与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要求一致;3、各局均应接受的标准申请表格;4、简化的审批程序;5、避免申请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丧失权利的机制;6、适用电子申请的基本规则.同时,还规定了缔约方专利局可以适用的最高要求,除了申请日条件是例外外,缔约方专利局对本条约规定的事务,不得增加任何形式条件.因此,缔约方有自由从申请人和权利人的角度规定对他们更有利的要求.

截至2005年1月28日,缔约国总数为10个国家.即: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丹麦王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和罗马尼亚.

目前,WIPO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制定工作,协调各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标准.经过几年的协商,现阶段首先协调集中在现有技术的定义、新颖性标准、创造性标准、新颖性宽限期、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充分公开要求等6项议题上的意向已经逐渐形成.尽管还没有达成正式的条约,但协调统一的前景已经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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