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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法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概况


  一、投资基金类型和品种
  1.1 基金类型
  在法国,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被称为"opcvm"或"ucits"。opcvm为法文"organismes de placement collectif en valeurs mobilières"(证券共同投资机构)的缩写;而ucits 则是英文"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企业)的缩写 。卢森堡、比利时等法语国家也经常使用"opcvm"这种称谓。
  法国有两类证券投资基金。一类是"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sicav-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另一类是"共同投资基金"(fcp-fonds communs de placement)。这两类基金的运作模式相同,但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开放式投资公司,购买其股票的人便拥有一般公司股东的权力;而共同投资基金则不是以公司的形式设立的,但具有契约形式并代表持有证券的共同拥有权,购买其基金单位的人只能成为共同财产的成员而不能行使类似公司股东的权力。
  1.1.1 sicav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法国第一家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成立于1963年。可变资本投资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资金依法进行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资本即为公司的净资产值。投资者(股东)可随时要求以净资产值购买和赎回投资公司的股票,因此投资公司的资本也随之变化。按照规定,可变资本投资公司的原始资本不应低于5000万法国法郎。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如符合条件便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公司的资产必须由有资格的托管商保管。投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指定托管商。托管商必须是独立于投资公司的机构,并设在法国。
  至2000年年底,法国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数量达1,255 家。
  1.1.2 fcp - 共同投资基金
  共同投资基金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其资产应由有资格的独立托管商保管。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净资产值购买和赎回基金。共同投资基金的单位是有价证券,符合条件时可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法国共同投资基金主要由普通型共同投资基金(fcp)、企业共同投资基金(fcpe)、风险共同投资基金(fcpr)、 创新共同投资基金 (fcpi)、期货市场干预基金(fcimt) 等类型基金构成。
  普通型共同投资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面向公众投资者。它主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可在欧盟国家销售。至2000年年底,法国普通型共同投资基金数量达5,658只,约占共同投资基金总数的三分之二。
  企业共同投资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它具有不同的投资期限(以年计),但基金持有人可在期限前赎回基金。它在企业内部面向员工销售基金单位, 只能投资于本企业证券或关联公司证券。此类基金设有监事会,其成员为持有基金单位的员工和企业代表,人数各为一半。监事会有权行使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投票权。基金规章制度的修改须由监事会同意。监事会决定基金的转型、合并、分拆或清盘事宜。
  法国于1967年设立了首家企业共同投资基金。至2000年年底,法国企业投资基金数量为3,406只,持有基金的企业员工超过五百万人。
  风险共同投资基金,属于封闭式基金,基金持有人不能在封闭期限前赎回基金。封闭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此类基金40% 以上的资产被要求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法国去年有266 只风险投资基金。
  创新共同投资基金,属于风险共同投资基金的一种。此类基金60% 以上的资产被要求投资于员工数量在500人以下的创新类公司。
  期货市场干预基金,属于封闭式基金,投资于由经济部批准的全球几十家期货市场。此类基金数量较少,约20多家。
  另外,从2001年1月起,法国的证券交易所仿效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推出了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s)。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采取适当市场措施将基金市价维持在其单位净资产值的±1.5%之内。
  1.2 基金品种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和普通型共同投资基金两类基金的品种基本一样。按投资对象来分,有以下几种基金(2000年):
  - 法国股票基金:553只
  - 国际股票基金:864只
  - 欧元债券基金:1007只
  - 国际债券基金:336只
  - 欧元货币基金:642只
  - 国际货币市场基金:19只
  - 分散型基金:2783只
  - 保本基金:723只
  - 欧元区股票基金:217只


  二、投资基金业现状
  2.1在欧洲的市场地位
  1990年代早期,货币市场基金的成功促进了法国零售资产管理行业的繁荣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可使投资者从无短期风险的高利率中受益。法国共同基金的资产从1990年至1993年扩大了一倍。在1994年和1995年,因税率激励机制欠缺、利率压力和股票市场疲软,基金市场出现了滑坡。90年代末基金业发展强劲,增长速度达19%。
  根据欧洲投资基金联合会(fefsi)的统计数据,2000年法国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占欧洲基金市场的18.5%,仅次于卢森堡(19.4%),位居第二;德国、英国、意大利分别名列第三至第五。从图2.2可见,卢、法、德、英、意五国约占欧洲基金市场80%的份额,原因应该是这些国家的人口也差不多占欧洲人口的70%。值得注意的是,人口小国卢森堡在欧洲基金业处于领先地位。这主要是因为卢森堡建立国际水平的一流欧洲基金销售中心的战略得到成功实现。
  2.2 基金资产分布结构
  根据法国金融资产管理业协会的最新报告,至2001年8月底,法国基金行业所管理的资产超过8,100亿欧元,基金数量达7,500只。表2.1列出了法国基金资产分布的变化情况。在这8,100亿欧元的基金资产里,货币市场型基金资产比重最大,占32%,达2,610亿欧元;其次是分别是平衡型基金(25%)、股权型基金(21%)、债券型基金(17%)和保本型基金(5%)。与2000年12月相比,至2001年8月底,货币市场型基金资产增长最快,达20%;其次为债券型基金和保本型基金资产,均增长9%;但平衡型和股权(股票)型基金资产则出现了负增长。
  表2.1 法国基金资产分布的变化情况(单位:10亿欧元)
  基金类型 1999年12月 2000年12月 2001年8月 变化 2001.8/ 2000.12
  资产 比例 资产 比例 资产 比例 %
  货币市场型 179 27% 218 28% 261 32% +20%
  债券型 122 19% 129 17% 140 17% +9%
  小计 301 46% 347 45% 401 49% +16%
  平衡型 164 25% 202 26% 200 25% -1%
  股权型 15 24% 183 24% 172 21% -6%
  小计 317 49% 385 50% 372 46% -3%
  保本型 34 5 % 34 5% 37 5% +9%
  合计 652 100% 766 100% 810 100% +6%
  资料来源: afg/cob
  2.3 资产管理机构和经营状况
  法国证券市场为混业经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种类较多。根据业务和所属集团来分,法国资产管理人分布在六类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一般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企业共同投资基金、风险共同投资基金或基金的基金)、销售中介机构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私人理财)。
  法国资产管理业的主角是大银行集团和大保险集团的分支机构,处于中游的是由原来的股票经纪交易商发展起来的家族公司,剩下的都是一些独立的小公司。法国资产管理业务的集中度很高。2000年,头十大管理公司管理着65%的资产,前51家公司管理的资产占90%。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的实力不容忽视,2000年的市场份额约为18%。
  从业务范围来看,法国经营资产管理的机构分为三类: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服务商。前两类公司可依法经营基金管理业务,数量分别为371家和110家。投资服务商大部分是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资产管理并非其唯一的业务,它们的数量为393家,其中165家参与了资产管理业务。
  2000年,法国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约12,000人,管理公司和投资服务商的员工分别为9,500人和2,500人。整个行业管理的资产超过14,390亿欧元,营业收入82亿欧元。其中:
  482家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同比增长13.1%,达13,500亿欧元(与法国gdp相当),其中8,300亿欧元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同比增长17.5%)。总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达61亿欧元,其中基金管理费占77%。总营业利润同比增长45%,达18亿欧元;而总净利润达14亿欧元,同比增长32%。营业收入前十名的管理公司所创造的营业收入同比稳定,占45.5%。
  165家投资服务商管理的资产为890亿欧元(同比下降3%),其中51.5%由两家信贷机构管理。总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4%,达21亿欧元。


  三、监管体系及相关法律
  3.1 监管框架和要求
  1996年7月2日生效的金融业务现代化法(loi de modernisation des activités financières)赋予了证券交易委员会(cob-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监管法国所有资产管理业务的权力和向集体投资方案(即基金-cis,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发放许可证的权力。此前,管理约95%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由cob监管,而管理剩下5%资产的投资服务商由信贷机构与投资公司委员会(cecei-comité des e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investissement)监管。
  cob是法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cob资产管理监管部负责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并监管资产管理公司和发放cis许可证。cob负责保护法国投资者和执行法律,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成立于1961年的法国金融资产管理业协会是法国基金业的自律组织,它制定了一些职业操守和行业公约,以规范相关业务活动。所有的资产(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须加入该协会,并遵守其制定的规则、规章和业务准则。
  法国财政部在2000年7月宣布计划加强对法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特别是整合两大市场监管者:证券交易委员会(cob)和金融市场委员会(cmf)。相关法案今年秋天在国会讨论,估计在2003年前不会立法实施。
  cob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分类管理:一类专门管理证券投资基金(ucits),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类则可管理所有类型的资产(包括ucits),称为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这两类管理公司必须遵守相同的法规。
  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和规章,以保证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主要措施如下:
  l 严格的投资限制:分为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的证券类型的定性限制和旨在分散风险的定量限制。
  l 基金托管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性。法国的监管机构 (cob) 对托管商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托管商有责任保证基金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托管商的资格由财政部批准。托管商对基金违反章程、法令法规和管理失误向第三方和基金持有者负连带责任。
  l 监管机构 (cob)的行政监管。 sicav 和 fcp 两类基金在向公众发行基金单位前必须获得 cob的批准。在决定是否给予批准前,cob非常认真地对资源充足程度、高级管理层的专业经验和所提供信息的质量进行审阅。此外,cob也负责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控,其方式分为实地考察管理公司、定期审查其投资组合及查证(核实)其向投资者提供的定期报告和营销材料等。
  l 业内人士在监管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积极参与资产管理咨询委员会和资产管理纪律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由资产管理业专业人士组成,负责调查违反行业职业操守和其他规则事件。它可对职业操守和任何有关基金的法令法规的违反者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暂停资格。
  3.2 管理公司的批准与监管
  3.2.1 业务许可证
  cob负责发放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牌照,并批准资产管理的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拥有足够的资金、两名拥有必要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其董事长不能担任基金托管商的董事长,必须提供督察员和内部控制人员的身份情况。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在收到材料后三个月内得到处理。在批准一家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前,cob审核下列项目:
  - 公司总部办公场所(在法国);
  - 适量的原始资本;
  - 股东的身份和状况;
  - 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与经验;
  - 至少有两人负责制定公司总体计划;
  - 适当的法律框架(如公司内部业务规则、程序);
  - 所提供的每项服务对应的业务计划。
  根据cob规定,最低的资本金为50万法国法郎,或上一年度或往年损益账上经常管理费用的25%。
  3.2.2 客户资产的分离
  客户的资产必须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分开管理,保存在独立的信贷机构里。在委托资产的管理业务方面,客户现金和证券的严格分离是强制性的要求。
  基金的资产由托管商保存。这项要求是1988年基金法所规定的。在1993年,cob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商的职能制定了一个管理条例。
  3.2.3 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定期向客户提供有关证券组合的价值和组成的详细情况的报告。
  3.2.4 执法
  根据1989年8月2日的法律,cob有权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cob发现违规行为时,对违规者的罚款可高达1000万法国法郎、或其获利的10倍。罚款额依赖于所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与所获利润成正比。处罚程序是公开的,处罚决定可被上诉到法院。
  如果某公司不再符合相关要求,cob有权撤销其业务许可证。
  3.2.5 审计
  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师在调查该公司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向cob汇报。类似地,上述异常情况也必须告诉该公司高级管理层。
  3.2.6 赔偿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没有特别的赔偿安排。
  3.2.7 投诉
  cob每年接到约2,500个投诉,其中大部分与资产管理无关。如果投诉证据充足,cob视情况会采取四种行动:罚款;如欺诈犯罪,则移交检察机关;如证明应该赔偿,则移交民事法庭;或友好调解纠纷。
  3.2.8 监察
  cob的监察工作旨在检测所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安全的行为。cob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必须任命一个督察员和一名负责内部控制的人员,确保公司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
  cob主席有权随时随地下令开展一项调查。这种调查一般由市场监督、公司业务跟踪时发现问题或投诉引起的。cob的调查人员有以下权力:
  - 进入任何业务办公场所;
  - 获取所有文件并复制一份;
  - 传唤和面见任何一个可能提供信息的人。
  3.3 相关法律
  3.3.1 1988年基金法
  法国基金业最重要的法律是1988年12月23日生效的基金法(loi n° 88-1201 du 23 décembre 1988),它纳入了1985年欧洲基金指令(the 1985 european ucits directive 85/611/eec)的有关规定。1988年基金法共九章53个条款,对sicav和fcp两类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197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和共同投资基金的两部法律的大部分条款被废止、由1988年基金法取代。
  1988年基金法规定,基金的设立、转型、合并、拆分或清盘必须得到监管机构cob的批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商必须设在法国;托管商必须是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的有资格的机构。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稽核员须经cob同意由董事会任命,有义务向公司股东大会或基金持有人大会和cob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不准确数据。
  1988年基金法规定,基金不能将其5%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同一证券;基金融券和融资的限额为其资产的10%。投资者按净资产值购买和赎回基金。符合相关条件时,基金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3.2 1985年欧洲基金指令
  1985年12月20日生效的欧洲基金指令是欧盟制定的法律文件,并非单一国家的法律。它要求欧盟成员国将此指令应用到其领土上的证券投资基金(ucits),以实现在欧盟内自由销售基金。该指令由十一部分组成,包括59个条款和两个附表,分别对指令的适用范围、ucits的批准、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管理公司及其托管商、投资公司及其托管商、ucits的投资方案、基金信息披露、ucits的一般义务、ucits在欧盟成员国的销售、基金批准和监管机构、欧盟基金联络委员会和针对部分成员国(丹麦、希腊和葡萄牙)的特殊安排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封闭式基金、不在欧盟促销的ucits和只在非欧盟国家销售的ucits均不符合此指令。1985年欧洲基金指令规定,ucits只能投资于本国或其他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经批准的非欧盟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及近期发行一年内可上调的证券。ucits必须设在其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的注册国。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经营基金管理业务;托管商必须独立于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注册国注册或设办公室。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商原则上不能借款或担保。但成员国可特许ucits的借款限度为投资公司资产或基金价值的10%。
  1985年欧洲基金指令的宗旨是协调欧洲各国有关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企业(ucits)的法律、规章和行政规定。该指令具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使在欧洲范围内的ucits 之间的竞争条件相近,一是确保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有效、一致。它的另外一个目的是简化跨境销售基金手续。
  从定义上说,ucits只是向公众销售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或公司型形式。ucits基金按照欧洲基金指令规定、根据成员国相关法律设立,并可在欧洲经济区内自由销售,即拥有所谓的"欧洲护照"。在欧洲基金指令外,会员国可以在它们的权限内允许设立其他形式的基金,但是这些基金无法受益于"欧洲护照",不能在欧洲经济区内自由销售。这些所谓"非协调过的"投资基金(非ucits)包括封闭式基金、房地产基金、机构投资者特别基金和退休规定特别基金。
  欧洲基金指令是一个针对产品的指令,与针对机构的其他金融服务指令不同。它具有三条主要原则:对国家立法进行最小程度的协调、相互认可(基金业务)许可证和本国管理(跨境销售和广告除外)。 该指令仅适用于下列投资基金:
  l 办公地点设在欧洲联盟(eu)和欧洲经济区(eea)的成员国;
  l 公开发售;
  l 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要求按净资产值续购或赎回。
  l 投资于可转让证券;
  l 按分散风险原则运作;
  l 其资产委托一家独立于管理公司的托管商保管。
  满足上述这些要求的投资基金即拥有"欧洲护照", 只需在销售基金所在国登记注册,而无需申请许可证便可以在欧洲经济区18个国家自由地进行跨境销售。然而,在销售基金所在国,他们必须遵守该国有关销售、广告和税收的法律、规章和行政规定。他们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完成下列业务:
  l 向基金持有人付款;
  l 投资者续购或赎回基金;
  l 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尽管存在的时间短,但欧洲基金指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认可的为投资者提供高水平保护的基金监管模式。正是这种对投资者保护促使强劲成长的欧洲投资基金业保持诚信并在投资者之间建立信心。
  3.3.2 1996年金融业务现代化法
  法国在1996年7月2日颁布了金融业务现代化法(loi de modernisation des activités financières)。该法对投资服务提供商、金融市场(交易场所、结算公司)、欧盟领土上开展投资服务、信息披露及刑事处罚等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1996年金融业务现代化法确定了基金市场的监管者,即证券交易委员会(cob)。cob单独负责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规定和监管资产管理业务提供商,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和违法违规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南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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